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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上诉案代理词

借款纠纷上诉案代理词


郭国汀


【关键词】借据/实际履行
【全文】
  
  案号:(200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 第463号
  一审案号:(2002)浦民一(民)初字第12132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林锐之委托指派我们参与了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活动,兹根据本案事实相关证据及有关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我们认为:一审判决人为地割裂与本案相关事实不可分离的内在联系,机械错误地适用法律,曲解法律本意,必然导致判决不公。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正当权益,理应予以撤销。本案根本不存在借款人民币15万元的事实,被上诉人用于支持其诉讼主张的唯一证据“借据”是被上诉人乘人之危,胁迫的产物,依法自始无效。
  
  上诉人曾签署“措据”固然是事实,然而事出有因。铁的事实是:该借据是任健利用上诉人害怕因学生开办公司产生的民事纠纷,导致被浙江大学开除博士学籍,在任健的胁迫下签署的。上诉人提交的充分的证据足以证实上述事实。原审判决却采取一概视而不见的立场!
  
    为便于上诉法院客观公正地审理本案,兹归纳本案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如下:
  
  (一) 基本事实:
  
  1、 上诉人林锐在读研究生期间,经数年研究,开发出拥有知识产权VA软件,1997年获中国大学生电脑大赛软件展示一等奖。杭州日报1997年10月对此专门作了报道。(证据1、2)
  
  2、 民营企业家任健得知该信息后找到上诉人,经协商双方合作创办了杭州临境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约定任健占51%股份,林锐占49%股份(其中技术股占30%)。因公司法的限制性规定,任健不能同时任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以股东登记为任健妻子孙怀玉之名。(证据3)
  
  3、 因开发出的软件产品Soft3D没有市场需求,造成公司亏损30万元,任健于1998年10月下旬关闭公司,同时,以公司章程没有提及技术股为由否认林锐30%的技术股,要林锐承担一半亏损即15万元。(证据6)
  
  4、 林锐在要么签署借据,要么争议被提交浙江大学处理的情况下,为保住20年苦读寒窗来之不易的博士学位,在任健的胁迫下,于1998年10月20日晚被迫按照任健的口授打印并签署了该借据。(证据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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