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华税案”中,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是值得重视的。金华县为了保护本地的利益和促进本地的“发展”,不惜牺牲国家税收利益,公然违反税法搞“低税竞争”和“以票引税”,这实际上是地方保护主义在财税领域的重要体现。
除此以外,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是,金华县之所以搞“以票引税”、“低税竞争”等,一个重要的考虑是要同周边地区争夺税源,以弥补本地的财政缺口。也就是说,财政收入的不足或财政支出的缺口是导致地方政府从事税收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动因。事实上,在许多地方,财政缺口是存在的,导致财政缺口的原因是多个方面的,如政府职能不清、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所导致的“吃饭财政”;管理不善、腐败堕落、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所导致的税收收入流失;竭泽而渔、以费挤税、滥征滥罚、侵蚀税本所导致的税源枯竭,等等。由于这些原因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解决好财政收入问题。
根据著名的“瓦格纳定律”①,政府的开支规模总是呈现扩大的趋势,这已经为各国的实践所不断证明。既然随着政府权力的日益膨胀,财政支出也相应地不断扩张,因而在财政收入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约束的情况下,如何解决财政缺口问题是各级政府都关心的问题。在我国,由于预算内的收入占整个GDP的比重近些年来一直徘徊在10%左右,中央的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亦相对较低,因此,“两个比重”过低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重视,以致于国家提出了“振兴国家财政”的口号②。为此,当然要开源节流,并努力避免上述导致财政缺口的各种现象。事实上,为了解决财政收入相对不足的问题,我国正在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创新。例如,正在进行的各级政府机构的精简、人员的分流、政府职能的重新厘定等都是为了解决“吃饭财政”的问题;“费改税”的改革等,是为了解决预算内收入不足、预算外和制度外收入过于膨胀的问题,实际上是为了解决财政收入的规范化问题;深化“分税制”改革,是为了解决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等问题;强调“依法治税”、反腐倡廉、加强征管,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税收收入,等等。可见,上述各个方面的改革,都是为了使各级政府获得充分的改造其职能所必须的财政资金,都是在财税法的完善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制度创新。如果改革能够真正都推行到位的话,则财税的问题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
从法制建设的角度说,在目前不能通过修宪来规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完善财政体制法,来解决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分配问题;通过完善税收体制法,来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各自的税收收入来源和分配问题;通过加强和完善
预算法和转移支付法领域的法制建设,来解决各级政府之间广泛存在的财政的横向失衡和纵向失衡的问题。上述领域的财税法制建设,对于解决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基于上述考虑,在立法上,应当与相关的体制改革相配套,尽快制定财政体制法、税收体制法,或者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内增加这些方面的法律规范,以解决目前中央与地方的谈判几乎无法可依的状况,从而也能够更好地保障各级政府的应得的权益,以更好地提供相应级次的公共物品,实现各级政府应有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