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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税案”与财税法之补缺

  (3)关于依法办事的问题。我国目前突出地存在着分配秩序混乱的问题,这种混乱主要是导因于财税领域的“失范”和“失序”。例如,国家的财税法极易被地方性的“土政策”或者“领导的意见”等所取代,或者被以其他方式扭曲执行;地方政府长于“搭车收费”,或者随意减免,等等,这都是不争的事实。在这种“财税环境”下,公众的财税法律意识也就可想而知了。不能够严格按照财税法的有关规定办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这是现行财税法制建设的突出的缺失。此类问题必须通过各类配套的改革措施的实施、各类法律的综合调整等,才能得到全面解决。
  (4)关于腐败问题。财税法制建设虽然不是解决腐败问题的唯一途径,但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途径。当前腐败问题的突出存在,同某些领域里的财政投入不足、财税法制不健全、监督不力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除了应重视从人自身的角度,从根本上去解决“内生性”的腐败问题以外①,也应注意从财税法制建设、加大对财税投入、保障基层所需的基本的财政资金等方面,从外部去促进腐败问题的解决。但是,目前的财税法律建设显然不能适应这一要求。
  以上结合“金华税案”所暴露出的问题,探讨了现行的财税法制建设所存在的缺失②。这些问题实际上是财税法应当解决的一般性问题。从“问题定位”的角度,来寻找法制建设本身存在的问题,是本文分析问题的一个路径。通过解剖“金华税案”这个麻雀,有助于分析财税法制建设的一般问题,而这些问题在以往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方面往往是未受到充分重视的。这些,基于上述财税法解决的一般性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分析财税法制建设的各类缺失的弥补问题。
  
  三、财税法制建设的缺失的弥补
  
  财税法制建设需要弥补的缺失甚多,在此仅着重谈两问题,一个是财税法对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即财税体制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一个是完善财税法制所需要的系统观念的问题。
  (一) 解决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对财税法制建设的要求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是一个一直都存在、但在许多部门法学都鲜有研究的问题。实际上,这个问题应当在宪法、财税法等领域进行深入研究。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存在着一种博弈关系,以往普遍存在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是这种关系的典型描述和体现。按照博弈论的原理,在相关的财税立法上,同样会存在中央与地方“计价还价”式的利益分配或利益之争,表现为地方同中央分权、分税等③。
  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中央应当是居于主导地位的,这也是一个国家有效地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而国家要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就必须手中握有大量的财政收入,尤其是要能够掌握大量的税收收入。同时,如同中央政府要提供全国性的公共物品一样,地方同样也要提供地方性的公共物品,因而同样需要有相应有财政收入。为此,中央和地方进行事权、财权、税权方面的划分,就是非常必要的④。实行分税制也就是势在必行的。从国家的角度说,当然应当在中央一级集中更多的收入;从地方的角度说,也应当有足够的收入。现在的矛盾就是有限的资源应当如何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公平、有效的分配。因此,需要有相应的财政体制法和税收体制法来从法律上解决上述的分权问题。事实上,我国现在的分税制尚不彻底,同时,在宪法上和财政法上又都缺少有关分配中央与地方的权益的明确、具体的立法、从而带来了实践中的许多问题。要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着力建立和完善财政体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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