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问题,集中起来就是法律意识问题、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执法问题、腐败问题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当然需要进行综合治理,但也确实在相当程度上与财税法有关。要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就需要财税法领域的法制建设的强化。为此,有必要从财税法的角度,来分析上述问题的发生和解决。
二、从“金华税案”看财税法制建设存在的缺失
“依法治国”已经被写进了
宪法修正案。建设真正的法治国家,是崇尚法治的人们的共同愿望。而要真正实现法治,就必须至少在各个重要领域都要有法可依,因而在关乎国泰民安的财税领域,加强法制建设尤为必要。事实上,我国的财税法制建设虽然较过去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存在着许多缺失和不足,“金华税案”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即与此直接相关。“金华税案”在形式上是一个刑事案件,但其中暴露出的上述问题,却非常具有典型性、普遍性,因而在其他地区同样有发生类似“税案”的可能性。而这些问题的存在,恰恰是由于在财税领域的立法、执法、法律监督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缺失,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为此,有必要结合“税案”中暴露出的问题,来探讨我国财税法制建设的缺失。
(1)关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主要体现为利益分配关系,它主要由财政体制法和税收体制法来调整。但我国现行的财税体制法是非常不完善的,不仅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而且在各类立法上都几近空白,特别是分税制、转移支付制度等尚无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来加以确立,更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事实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古今中外都是至为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民族的兴衰荣辱,如此重要的关系不通过法律来加以调整,显然是一个重大的缺失。这也许是因为中国法律更倾向于所谓的“政治法律规则”模式①。对于中央与地方关系这个重要的问题,本文在后面还将作重点分析。
(2)关于财税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加强财税法制建设,是提高人们的财税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如果一些重要的财税立法都没有,或者仅靠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来支撑,就不仅不合乎至为基本的“税收法定原则”、“法律保留原则”等方面的要求②,从而可能构成对国民财产权利的侵犯,而且也不利于人们去认识、了解、掌握、运用财税法,当然无助于提高其财税法律意识;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使财税法律形同虚设,缺乏作为公法、强行法应有的刚性,则会使人们对财税法律作出不良的评价,当然也无助于法律的遵从,会使守法的意识更加淡薄。可以说,财税领域的立法和执法是目前最为突出的问题,是财税法制建设最为重要的两个环节,但是,目前恰恰是立法不足,执法不严的问题十分突出。例如,在财政法方面,只有一部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
预算法》,而对于国债法、转 移支付法等,甚至连一部作出全面规定的行政法规都没有;在税法方面,仅有三部法律,而大量的都是国务院制度的《暂行条例》,严格说来,这是有背于公认的税收法定原则的。至于执法方面,问题就更为突出和普遍,这就是下面要谈到的依法办事的问题。困此,如何大力加强财税法制建设,尤其是加强立法、严格执法,使财税领域真正实现法治,使财税活动真正深入人心而不是令人“内心逆反”,从而全面提高财税法律意识,还仍然是一个需要长期努力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