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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罪过形式探析--刑法理论对现行刑法内含的新法律现象之解读

  
【注释】  --------------------------------------------------------------------------------

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34、936页。

高西江主编:《刑法的修订与适用》,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874、875页。

侯国云、白岫云:《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251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修改研究小组”在1995年和1996年多次讨论并设想给玩忽职守和新增滥用职权两罪分别设计构成特征。鉴于两罪主观要件均非单一罪过形式(即只为过失或者只为故意)尽管前者以过失为主而后者以故意为主;最终还是建议立法时放弃下定义的做法,并将两罪放在同一法条下(因它们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相仿)以表示两罪的主观要件没有质的区别,即现在见到的刑法397条的写法。诚然,草拟该法条当时并没有明确意识到“复合罪过形式”这一概念。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6页。

同前引书,第263、264页

同前引书,第263、264页

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3页。

Michael Jefferson:《刑法》(第二版),伦敦Pitman出版社1995年版,第115-127页。

可见,这里不包括结果加重犯的心态--必有故意(对基本构成)加过失(对加重结果)合成的罪过形态,例如故意伤害致死。还需说明,故意伤害致死不是一个罪名,罪名应是故意伤害罪。

将该原则命名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现已为大多数学者认同,例如,赵秉志主编:《新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2页。马克昌:《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薛瑞麟、杨书文:《论新刑法的基本原则》、《政法论坛》1997年第5期;孙力:《刑法修订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的重大举措》、《法律科学》199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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