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复合罪过形式探析--刑法理论对现行刑法内含的新法律现象之解读

  与此类似,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等犯罪的主观方面皆为复合罪过。
  2.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即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本罪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为了追求非法利益而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或者轻信能够避免(将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完全寄希望于侥幸),因此,本罪主观罪过既可能是间接故意,又可能是轻信过失,属复合罪过。
  与此相似,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械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等犯罪的罪过形式皆为复合罪过。
  3.第187条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中行为人作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于自己的非法拆借、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可能没有预见,但为了牟利,仍实施非法拆借行为,终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显然,其主观罪过既可能是间接故意,又可能是过失,属于复合罪过。
  与此相类似,第186条规定的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8条规定的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及第189条规定的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等皆以复合罪过为主观构成要件。
  另外,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8条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304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403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等等皆属复合罪过犯罪。
  (三)复合罪过犯罪的特征
  1.以复合罪过为主观要件的犯罪,皆是结果犯。行为主体的行为“致使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危害后果,是构成该类犯罪的必要要件。假如行为主体的行为没有造成法定危害后果,则构不成该类犯罪。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行为犯的主观要件皆为故意而不可能是过失。
  2.该类犯罪的罪过形式,即复合罪过是间接故意与过失的复合。这大致相当于前述外国刑法之“中间类型”或“轻率”,因为它们的共同特征是涵盖了故意与过失两种罪过形式。这里之所以强调只是“大致相当于”,是因为我国刑法之复合罪过不仅实际包括间接故意和轻信过失(如外国刑法中之“中间类型”与“轻率”),而且包括疏忽过失。当然,由于疏忽过失与间接故意泾渭分明,难以划清的是轻信过失与间接故意,复合罪过形式法律现象的出现,主要是基于此原因,因而本文论述重点也落在这里。
  3.该类犯罪的主体多为特殊主体,即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技能、从事特定职业或者具有某种职责的人,如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等。正是由于这些人具有特定职责或专业知识技能,所以对于自己实施的非法或违规犯章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才有预见或认识。单位也可成为某些该类犯罪的主体。
  4.该类犯罪具有多档次法定刑。鉴于该类犯罪皆结果犯,司法实践中,具体个案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各有差异,罪过形式并不单一。为充分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立法者为该类犯罪设计了多档次法定刑。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