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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读贝卡利亚的刑事程序法思想

  参见: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 
  参见:王以真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版,第30-31页等。 
  参见: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6页。
J.C. Holt, Magna Carta and the Idea of Liberty, Roberte Krieger Publishing Company,1982,P101.
See Leonard Levy: Origins of the Fifth Amendment转引自:易延友著《沉默的自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 
  当然,在实践中此原则并没有得到完全落实, SeeGregory W.O`Reilly:”England limits the right to silence and moves towards an inquisitorial system of justice”,另外莱昂纳德·李维(Leonard Levy)在《第五修正案的起源》中认为,在古代以色列人的法律中,就已经存在着完整的“无罪推定”原则,那时的法律规定,直至对一个人有罪的证明达到确定无疑且十分准确、其有罪的每一个重要的方面都得到了证实,并且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在此之前被告人都被假定为无罪。具体内容参见:易延友《沉默 据考证,“那个曾经在1215年宣布了‘神明裁判’法‘死刑’的天主教拉特兰大教会竭力在欧洲推广罗马人的司法调查制度,即人们长说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在那以后的几个世纪内,‘纠问式’诉讼制度不仅适用于教会法院,而且适用于欧洲大陆许多国家的普通法院。到了16世纪,这种诉讼制度已经在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国家得到了完全的确立。”而英国的普通法院,由于民族主义、反教权主义和陪审团制等防止了其向纠问式的发展,故实行乃是弹劾式诉讼模式。参见:何家弘《司法证明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对西方证据法的再认识》,载《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4期。 
  在中世纪末期,尽管“君主专制政体已经成为或将很快成为西欧普遍的政体,中世纪的机构体制到处正在土崩瓦解”,作为中世纪代表的教会权力也将消失殆尽,但教会法的影响仍是存在的,在法国“在17世纪与18世纪,在属人管辖权方面,教会法庭的权限已经扩大到神职人员实行的所有犯罪”,而教会法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充满了宗教的威慑与恐吓,教会法院也是奉行纠问式诉讼程序的典型,“教会法庭使纠问式诉讼程序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参见:萨拜因著、索尔森修订《政治学说史》(下)刘山等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388页;沈宗灵著《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1页;林榕年主编《外国法制史新编》群众出版社1994年版,第212页;及斯特法尼等著,罗结珍译《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1-72页等。 
  转引自注易延友书,第26页。
同注。 
  黄风著《贝卡利亚及其刑法思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3-14页。
的自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5、186、191页。 
  参见:汤普逊著,徐家玲等译《中世纪晚期欧洲经济社会史》,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674页。
例如黄风教授就指出,贝卡利亚的思想不是一个“理论构架”,他的刑法思想“为西方现代刑法理论构架奠定了基础”,但是,“基础”和“理论构架”毕竟不能等同起来,“基础以其深厚的、多学科的理论根底为特点,理论构架以其条理性、规范性为特点。”(同注,“序言”第3页)这事实上也表明贝卡利亚的许多论述是零散的、条理性的,而没有进行过多的论证和说明。
例如,法国1670年敕令第14编仍然规定,讯问被告秘密进行,没有辩护人帮助,被告人应当宣誓,以便说出事实真相。参见注,第79-80页。
同注贝卡利亚书,第33-34页。
同注贝卡利亚书,第42页。
对于辩护权,贝卡利亚曾认为:一个人的生命,除了受国家控诉之外是不能剥夺的,但当“国家控诉他的时候,也必定要给他一切可能的手段为自己辩护”。参见: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97页。 
  同注贝卡利亚书,第28-29页。  
  同注贝卡利亚书,第19页。 
  同注贝卡利亚书,第19、65页。 
  同注贝卡利亚书,第117页。
同注陈瑞华书,第146页。
尽管贝卡利亚在书的扉页上引用培根的话说道:“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但《论犯罪与刑罚》的出版的确立即取得了累
累“硕果”,对各国刑事程序立法和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即使拿最近改革的俄罗斯为例,其《联邦刑事诉讼法》(2002年7月修订)第14条也明确增加了“无罪推定”条款:“刑事被告人在未依照本法典规定的程序被证明其有罪并由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确定以前,被认为无罪。”
二战后,联合国通过的许多人权保障公约或其他法律文件均规定了这一原则,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审判时并须予以答辩上所需之一切保障。”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任何被指控犯刑事罪的人,在未被依法证明有罪之前,应有权被推定为无罪。”
即使是贝卡利亚的朋友韦里攻击他的话——“我可以在一个月里从刑法学家那里,从孟德斯鸠、爱尔维修、伏尔泰和格雷维(Grevio)那里找到大量与他相类似的论点,使他显得像个剽窃者”,这至少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贝氏思想与诸多启蒙学者思想间的密切牵连。参见:注黄风书,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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