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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读贝卡利亚的刑事程序法思想

  综上所述,贝卡利亚关于刑事证据的思想是比较丰富的,他反对神明裁判的证据制度和法定证据制度,反对悬赏,反对亲属间的相互指控,主张从多角度审查证人的可信性,要求证据的确实性等,对证据理论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结   语
  贝卡利亚在1763年3月至1764年1月之间,也就是在贝氏年仅26岁的时候,他用十个月的时间著成了不朽名著《论犯罪与刑罚》,对犯罪、刑罚和刑事程序问题进行了系统探讨,这是一本百读不厌、常读常新的刑事法学力作。
  从总体上看,贝卡利亚对刑事程序的论述是多方面的,它包含刑事程序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证据制度和刑事程序的人道化等方面,并且他对这些问题的论述在当时的背景来看是相当深刻和超前的。如果说贝卡利亚在犯罪的本质、刑罚的目的等实体方面的论述还具有明显的刑事古典学派上的“功利”性质的话,那么他在刑事程序法上的立场则完全是人道的、自然的和“超功利”的,他注重程序本身的价值,注重诉讼程序内在的人道性、合理性,而很少从实体“结果”的角度考察程序,体现了对刑事程序内在价值的高度重视。
  在整本书中,我们可以发现他没有援引一个法律条文或者什么“司法解释”——或许当时的“成文”规定较少,但这并不妨碍我们认识贝氏这种超越法条之上的理论洞察力,贝卡利亚着眼于一些现象成因的深入挖掘,以及相关制度价值的深刻剖析,这似乎更意味着一种研究方法的更新。
  正如曾专门从事贝卡利亚思想研究的黄风教授所言:“贝卡利亚的刑法学说有一特点,它不以任何实在法为基础,也就是说,它不是根据现存刑法的体系和原则去探讨它的精神并系统地注释其条文” ——这段话虽然是针对“刑法”问题而言说的,但在刑事程序方面也是适用的。
  应当说,贝卡利亚在18世纪的时候能够对刑事制度进行如此精辟的分析,提出如此诸多令人耳目一新的独到见解,可能更多地得益于他的“问题意识”和“批判意识”。 也就是说,可能正是由于贝氏意识到了当时刑事制度存在的诸多严重弊端,看到了诸多践踏人权的情形,“可以说过去和未来都被召唤来同邪恶的现在进行战斗”,他才能发出如此振聋发聩的不同声音。比如,以刑讯逼供为例,贝卡利亚对其深恶痛绝,可能正是由于当时以及以前的历史中刑讯逼供情况严重,存在各种各样的折磨人的方法,并且刑讯成为一种“合法的暴行”,贝氏才如此坚决地反对这种“暴行”,主张无罪推定,主张刑事程序的人道化,反对刑罚的严酷,同时对于不同于纠问式诉讼的“调查式诉讼”充满着期待。可以说,可能正是有了强烈的“问题意识”,并且能够拥有批判精神,以大无畏的姿态正视问题,针对问题,解决问题,而不是回避问题, 贝氏的这本著作才能够不流于简单的空洞说教或者抽象的“思辩”,而具有了更为广泛的现实意义。所以,我们在阅读这本著作时,就不宜满足于对其只言片语的简单援引,而应考虑当时他所处的社会背景,以及与相关思想的联系。
  但反观当今的中国,“注释”法学风行,“对策”性作品层出不穷,许多文章和书籍,要么流于对现行法条的解说、援引和“论证”,要么是对现行制度的批评,然后大谈解决的“对策”,畅谈立法的“感想”与“建议”,而忽略了对某些实质性问题的反思和考察。这种没有任何“问题意识”的浮在表面上的“对策法学”、“建议法学”,以及为了取悦当权者并为立法机关摇旗呐喊、一窝蜂上的不良传统,贻害无穷;那种为了使自己的观点被当局者“笑纳”以及围绕立法机关打转转而不遗余力制作的“呼吁性”、“宣传性”、“建议性”作品,也注定是短命的。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注释】  就刑事法而言,凡是“以规定犯罪、规定犯罪人的责任并确定刑罚为标的的所有法律规定”都属于实体法,凡是“与法院的组织、管辖权限有关的法律,与刑事诉讼的发动、开展、审判有关的法律,以及按照现在的法院判例,甚至与公诉时效有关的法律”,都属于程序法。参见: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罗结珍译《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10页。 
  参见:陈兴良著《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7页。 
  比如,陈兴良教授在《刑法的启蒙》一书中,就用专章从刑法的原则、犯罪的本质和刑罚的目的等方面介绍了贝氏的刑法思想;即使是黄风教授在其专著《贝卡利亚及其刑法思想》中也基本没有从刑事程序上进行分析。具体参见陈兴良书著,第31-71页,及黄风著《贝卡利亚及其刑法思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从已有的研究来看,理论界对于贝氏刑事程序思想的援引是非常零散的和形而上学的,比如以“无罪推定”为例,许多学者只是简单地援引贝卡利亚首次说了这句话,然后就世界各国对这一原则的规定天马行空的罗列起来,而忽视了贝氏当时提出这一原则的时代背景,为什么会产生这么大的影响力,以及不同国家对这一原则规定上的逻辑联系。对此原则的简单阐述,诸如:王以真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0-31页;及宋世杰等著《比较刑事诉讼法学》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28页。 
  参见: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按照黄风教授的话说,“研究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不应当满足于从其著作中摘引一些语录或词句来解释或说明一些已经规范化的原则和概念,而应当挖掘其思想的渊源和内在联系,来说明这些概念和原则的存在理由和深层含义。”参见:同注黄风书,“序言”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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