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在审前羁押的性质上,贝卡利亚认为“在被宣判为罪犯之前,监禁只不过是对一个公民的简单看守”,这种“监禁是一种特殊的刑罚,它需要在宣布犯罪之前执行”;在审前羁押的必要性上,贝卡利亚主张“剥夺自由作为一种刑罚,不能被施行于判决之前,如果并没有那么大的必要这样做的话”;在审前羁押的时间上,贝卡利亚要求“这种看守实质上是惩罚性的,所以持续的时间应该尽量短暂,对犯人也尽量不要苛刻。”那么,审前羁押应以持续多长的时间为宜呢?贝卡利亚说:“这一短暂的时间应取决于诉讼所需要的时间以及有权接受审判者入狱的先后次序”,同时,“监禁的严密程度只要足以防止逃脱和隐匿犯罪证据就可以了”。 可见,在审判前对嫌疑人的羁押这个问题上,贝卡利亚的核心思想有两点:一是逮捕以存在嫌疑为条件,并且逮捕事由要法定化;二是羁押以必要为前提,时间应尽量短暂。
综上所述,贝卡利亚主张“无罪推定”,反对讯问前要求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宣誓的作法,反对秘密控告,主张赋予被刑事追究者以辩护权,主张“逮捕”情形法定化,审前羁押的时间应短暂,强烈抨击纠问式的诉讼程序(对此,贝卡利亚称之为“侵犯式诉讼”),推崇“调查式诉讼” ,在这种诉讼模式下,法官不偏不倚地了解事实,中立地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而不主动追究犯罪。
由于“从历史上看,无罪推定是在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它与
刑法中的‘罪行法定’原则一起,构成了现代刑事法律的基石”。 上述贝卡利亚以“无罪推定”为核心的一系列刑事程序法思想,是整个诉讼法学界的一大突破,该原则一旦提出即在18世纪的欧洲引起很大的反响,并直接影响到各国立法。 例如,从欧陆国家来看,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9条宣告:“任何人在未被宣告为罪犯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从而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以后通过的法国《
宪法》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大幅度缩减了死刑,废除无期刑,为了防止法官的专横擅断,对各种犯罪的刑罚都作了硬性规定。意大利《
宪法》第
27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在最终定罪之前,不得被认为有罪。”之后,德国、苏联、日本等国都在
宪法或
刑事诉讼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并且还出现了国际化趋势。 可以说,“无罪推定”原则自从贝卡利亚明确提出以后,许多国家纷纷仿效,这一原则成了大陆法系各国刑事程序立法的基本原则。
但是,我们这里可能还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大陆法系各国关于“无罪推定”的广泛立法和贝卡利亚的刑事程序法思想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联呢?对此,笔者认为,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因为:首先,就贝卡利亚本人的思想渊源来看,他的思想直接来源于当时的启蒙思想家,他自己也承认:“不朽的孟德斯鸠院长曾迅速地论及过这一问题,那不可分割的真理促使我循者这位伟人的光辉足迹前进”。贝卡利亚毫无保留地自称是孟德斯鸠的追随者,1766年,在他写给其著作的法文译者莫雷莱(Morellet)的信中也坦率地说:“我把一切都归功于法国人写的书。这些书唤起了我心灵八年来一直遭受溺信教育遏制的人道情感。仅仅五年的工夫,我就完全转而相信这些哲理,并且成为(孟德斯鸠)《波斯人信札》的信徒。促使我完成头脑中革命的第二本书是爱尔维修的著作。是他猛然把我推向追求真理的道路,他第一次唤起我对人类的迷惘和灾难的注意。我的大部分思想的形成同阅读他《论精神》是分不开的。” 并且,贝卡利亚的思想也为启蒙学者所认同,“伏尔泰、布莱克斯通、边沁等 大名鼎鼎的法学家都对贝卡里亚给予了肯定的评价”,例如伏尔泰就对贝卡利亚的著作和思想倍加赞赏,认为“他的著作教育了欧洲”——这些都说明了贝卡利亚思想与启蒙学者之间思想的相通性,或者说他本身就是启蒙运动的“意大利成员”,而启蒙学者的思想对立法和司法的影响是有目共睹的:法制史学家认为,“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意大利的贝卡利亚(1738-1794)为主要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更为资产阶级刑事立法所广泛采用”,并且“《论犯罪与刑罚》对当时法国的
刑法改革颇具影响,革命前夕送呈三级会议的陈情书中有很多
刑法改革要求,其依据就是根据刑事古典学派思想”, 这其中无疑也包括了无罪推定思想。其次,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出版后,被迅速地翻译成法、英、俄、荷兰、西班牙和希腊等多国文字,并被再版多次,到18世纪末该著作的版本不下60种,贝氏本人也多次被邀请到国外访问,一本法学著作被迅速传播并在各国产生如此大的反响,也为立法借鉴提供了客观条件。第三,从以后各国立法对于“无罪推定”的表述来看,基本没有超越贝卡利亚界定的核心范畴。最后,从实践看,贝卡利亚的无罪推定思想确实在各国产生了实际效用。例如,“就法国法学而言,贝卡利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和深远的。早在革命前,在1766年的一次会议上,当时的检察总长塞文(Servan)就强调了贝卡利亚思想的重要性。” “在贝卡利亚思想的影响下,18世纪以后法国的
刑法改革也开始受到中产阶级启蒙主义者和政治家的重视,并迫使国王的专制政府逐步减轻刑罚的残酷性:1780年8月,废除了拷问制;1788年5月,宣布禁止使用跪椅、有罪判决必须提出理由、被宣判无罪的人有权要求恢复名誉等” ,直到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这中间有着直接的逻辑联系。 所以,大陆法系各国宪法、刑事程序法律中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基本上属于贝卡利亚无罪推定思想的滥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