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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减持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实践中往往忽视了协议双方的相互保证和承诺条款。对于资产评估报告基准日之前的可能存在的隐形债务,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之间可能发生的债务承担,股权交割日之后的债务承担,国有股是否设定其它权属关系如质押等、有无重大诉讼仲裁等这些问题需要设定条款予以明确。从股权转让方来说,应当要求合同受让方做以下保证:1、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2、保证支付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有充分的履约资金及资产承担转让价款;3、保证按时支付转让款。
  (二)资产划转
  资产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财政部于1999年发布了《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这是目前最完整的一部针对国有资产划转的专门规定。
  按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 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 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4号《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对国有股划转是否可以起诉做了司法解释:因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起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国有企业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作出的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凡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股权置换
  股权置换就是把两家以上的公司通过互换股权来达到降低有关公司的国有股比例、改善公司的股本结构、促使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的目的。在股权互换的过程中,国有股东甲将其持有的乙公司的部分国有股与一非国有股东所持有的丙公司的股份进行等价值地交换,即甲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则原来乙公司的国有股比例得到了降低。
  股权置换需要通过书面协议形式得以体现。有关协议转让的法律要求对其也适用。同时,股权置换的双方必须履行各自公司的董事会批准程序及必要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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