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国有股减持工作应当首先注意的问题。1998年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列举了九种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1、在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时,不按规定进行评估,或者在评估中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行为; 2、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时,违反国家规定或超越法定权限,将国有资产低价出让或无偿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行为;3、在处置国有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时,违反国家规定或超越法定权限,擅自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行为;4、在国有企业承包或租赁经营中,违反国家规定,低价发包或出租,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行为;5、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时,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行为;6、在公司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或经营管理过程中,国有股持股单位或其委派的股权代表、中方出资者、合作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所有者权益或对损害国家所有者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行为;7、国有企业经营者在行使经营权时,不受所有者约束,滥用企业经营权,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行为;8、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机构在行使出资权、管理监督权时,违反规定,非法干预企业经营权,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行为;9、在企业重组中,不依法办理资产转移手续,或借机逃避国家债务,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行为。
三、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减持问题
对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减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国有股直接转化成流通股
可以采取向社会公众或向原有股东定向配售国有股份并转换成流通股的办法,这是国有股直接上市流通的一种方式。前面提到的财政部和证监会的国有股减持方案正是这种操作思路,但目前对于国有股流通的发行定价问题成为困扰国有股减持方案出台的关键因素。按照财政部《减持国有股筹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而证券市场和广大股民对此定价原则予以否定,双方意见的矛盾造成一段时间证券市场的动荡。国有股减持方案迟迟不能出台使我们操作起来无法可依。
(二)国有股回购
股份回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某种途径购买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从而达到改变本公司资本或股本结构的市场行为。《
公司法》第
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本条款明确赋予了股份回购的合法性,但该条规定回购的股票只能进行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