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减持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郭立威
【关键词】国有股 减持 方式
【全文】
一、国有股与国有股减持的概念在不同范围使用的问题
(一) 国有股
关于国有股的概念,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多个行政规章中均有提及。规定的比较全面具体的是国资局、国资企发布的[1994]81号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第
二条规定:组建股份公司,视投资主体和产权管理主体的不同情况,分别构成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当我们使用国有股这一概念时,既包括国家股也包括国有法人股。
(二)国有股减持
对社会热点所关注的“国有股减持”与我市目前操作的国有股减持,二者在含义和适用范围上并不相同。
目前社会各界讨论最为热烈的国有股减持问题是围绕财政部的国有股减持方案和证监会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来展开的。这些讨论所提到的国有股减持主要指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应当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其范围仅限于在证券市场有关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减持问题。
而目前我市所做的减持工作主要指市属各类企业集团的国有股减持。从外延来讲,我市所操作的国有股减持其概念外延要远远大于社会公众所讨论的国有股减持。或者说,我市的国有股减持工作基本上属于国有股转让的场外交易或协议转让。(场内交易的国有股全流通减持方案还没有最终出台)。
同时,实施的场所和方式也不同。前者是在证券市场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减持价格后分批出售,其收益全部上缴社会保障基金。后者则多通过协议转让、拍卖、资产置换、资产划转等形式实现。
二、依法减持国有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