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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罪数问题法理分析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罪数问题法理分析


刘云辉


【摘要】【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界定了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具体范围。根据刑法133条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以交通肇事罪一罪论处。本文从犯罪行为可以构成先行行为从而引起行为人的作为以为入手对上述法律规定提出了置疑,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在逃逸行为和受害人死亡直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应该数罪并罚。
【关键词】交通肇事 逃逸致人死亡 先行行为 作为义务 牵连犯 数罪并罚
【全文】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界定了逃逸致人死亡的具体范围。结合刑法133条关于交通肇事的罪状描述,“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只是按交通肇事罪一罪定罪处罚,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的量刑情节。这一规定是否合理?这种处罚结果是否正确、全面评价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所有方面?笔者认为其合理性是值得怀疑的,这种规定过于笼统、概括,立法者忽视了逃逸行为的复杂情况尤其是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复杂性,这种规定容易导致司法适用的混乱。在某些情况下,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是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并以两罪并罚。
  因逃逸致人死亡在某些情况下构成不作为杀人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数罪并罚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肇事行为能构成先行行为从而产生积极的作为义务,从而其逃逸致人死亡的可以构成不作为杀人罪。那么,这个命题是否成立?犯罪行为能否成为先行行为从而引起行为人的作为义务?对此,有学者认为先行行为不包括犯罪行为,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有义务承担刑事责任而没有义务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自动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是减轻刑事责任的事由,如果没有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则负既遂的刑事责任。如果认为先前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就会使绝大多数一罪变为数罪,这是不合适的。1 持肯定观点的学者则认为,先行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在先行行为是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先行行为与不作为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2 笔者同意上述肯定论的主张,认为犯罪行为可以构成先行行为从而产生作为义务,(交通肇事罪可以产生行为人的作为义务是其中之意)但是不可以牵连犯的原则处罚,而应该数罪并罚。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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