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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争端及其解决方式初探

  四、 国际体育争端的解决对我们的启示
   从前述国际体育争端及其以仲裁为主的解决方法来看,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借鉴:
   (一)目前可以讲国际体育仲裁逐渐成为解决体育争端的主要方式。与国外某些国家以及国际奥委会规定体育仲裁制度相比,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处理体育争端的专门仲裁立法。我国现有体育纠纷的解决,除了当事人自行和解和体育社团组织内部解决外,还多采取行政部门调解和裁决的方式。由于体育纠纷的某些特殊专业性和技术性,直接诉诸法院 的为数极少。一方面,现有的体育纠纷法律解决的途径还不够多,特别是与社会以及国际的接轨还差距较大;另一方面,我国在体育纠纷解决的之法方面还基本是个空白,现行纠纷的体育组织内部解决和行政部门解决普遍缺少明确的法规依据,致使处理结果的法律能力和强制力不足。因此,当前首先应根据《体育法》中对竞技体育纠纷进行调解仲裁的规定,抓紧拟制出台体育仲裁的行政法规,建立符合体育社会化和法制化方向并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能够快速、简捷、方便、经济地解决纠纷并纳入国家统一仲裁法律体系的体育仲裁制度。要依照民间仲裁的一般规定,针对体育纠纷的特殊要求、对体育仲裁的性质范围、机构协议、程序和涉外事项等,作出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明确规定,确保公正、及时地解决体育纠纷,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统一规范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对体育纠纷的内部解决机制与程序,以与体育仲裁制度实行有效的衔接。[24]有了一个比较健全的体育仲裁法律制度,对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以及进行国际体育交流都是非常有利的。
  (二)应建立我国自己的体育仲裁机构。前已述及,某些体育发达国家体育主管部门以及国际体育组织建立有自己的体育仲裁机构,或由国内仲裁机构仲裁体育争端。而在我国,尽管某些国内体育协会在其章程中也有仲裁解决体育争端的规定,但是,我国至今为止,事实上还没有设立过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大多数国内体育协会或没有设立相应的体育仲裁机构,或相应的争端裁决机构的组成透明度不够,使该协会的成员或分支机构对其公正及公平性缺乏信任感,以至于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不将争端诉至法院以求解决。笔者认为,当前国内体育协会应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组建自己的内部仲裁机构,以使其成为一个真正的仲裁机构。或建立相对独立的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可先作为中华体育总会或中国奥委会的内设机构,自主办案,争取成为或逐步发展成为独立的社会机构。在大型体育竞赛期间可设立临时派出机构,体育仲裁员聘请公道正派的体育和法律专家担任。[25]另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以及一些较大城市的仲裁委员会也应将体育争端纳入自己的管辖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原有的范围,而应根据时势有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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