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管机构是专业机构,通常相对超脱(美国之所以强调行业的自我监管,也是为了有一个缓冲的方便)。证券监管机构与市场各方不仅仅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而且共同担负着繁荣市场的使命,关系比较微妙,为难的事不能总由监管机构来做。美国这点很好,棘手的事大家做,州政府也对投资银行进行调查。
(三)“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既然是诉讼,重要的是胜诉,对错已在其次。胜诉与否只是概率,而99%的胜诉概率与1%的胜诉讼概论在个案中无法体现。连胜三场或连输三场,都不足以说明胜诉的概率。
因此,从结果看,胜诉与否很大程度上只是个案的偶然性。任何诉讼都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法律有例外或自相矛盾之处,事实也永远不会是某一个孤立的事实。侧重哪些事实,侧重哪些法律,以及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相互转换,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办案律师的技巧,更取决于法院或法官的态度。以“凯利”案为例,法官对“凯利”的虚假陈述轻描淡写,而对中国证监会是否遵守程序规则一事却穷追不舍。不仅如此,利润是否虚假本来是个事实问题,但经过法官操作,又转换为法律问题,即,运用何种会计标准的问题。
证券监管部门不仅要向法院证明浙江证券违规、违法的行为,而且还需要重叙述其执法中的事实(也可以说是重构事实),证明其工作中无大错。证券监管机构是一个庞大的系统,稽查和处罚程序也非常复杂,难免在某一个环节上阴错阳差。此外,监管机构中的个人也难免百密一疏,诉讼阶段也仍然有可能百密一疏。这样对方就有了可乘之机,可以攻其一点,不及其余。
五、折中办法
“好事做不得,越做越伤德。”中国。这条古训有时似乎也适用于证券市场。美国人很直爽,说是“只要市场不垮,我们就不管”。但另一方面,“凡是反动的东西,你不打它就不倒。扫帚不到,灰尘不跑”。 内幕交易也是一样。证券机构当然不能不管,否则就它没有存在的必要。美国采取的是敲山震虎,打草惊蛇的做法。是的,有时虚晃一枪也好。实在不行,就等待时机。
(一)等待时机
安然公司事发,美国朝野对安然公司以及类似公司的批判很多,证交会也紧急启动程序,进行正式或非正式的调查。但此类问题早已存在,大家也早已知道,但都闭口不说,因为时机没有成熟。
(二)非正式调查
美国证交会有时以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对可疑者进行非正式调查。这次对安达信的调查就是先非正式,后正式。证交会常以两个名义行事或出文,有时是“工作人员”(staff),有时是“证交会”(Commission或SEC),其目的就是留有充分余地,以便进退自如。但即便是证交会调查后不处罚,也有好处,可以给违规者一个警告,让他们适可而止。但这种办法在中国能否奏效则很难说,国人对信誉、信用、信义遵循另一套法则,抗打击能力非常强。
(三)少用或不用“内幕交易”和“操纵”的名义处罚
“内幕交易”和“操纵”处罚都可能引发刑事起诉,似可尽量不用或少用“内幕交易”或“操纵”的罪名,而是以不移交其他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作为筹码,迫使违规者认错,递交悔过材料或书面检查,承认其违规行为,而后从轻处理。少用或不用“内幕交易”或“操纵”的名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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