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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内幕交易?

  3、事实问题
  德尔克斯案与大多数诉讼一样,不仅有法律问题,还有决定性的事实问题。首先,德尔克斯本人去公平基金上门调查,有关公司的信息也应该是德尔克斯调查的结果(按马克思的理论也是劳动成果),并不是唾手得来的内幕信息。但法官不愿开这个闸门,否则内幕知情人对内幕信息稍稍加工,就可以蒙混过关。
  塞克里斯和德尔克斯是此案的关键人物,但他们两人并没有利用该信息为自己牟利,至少是没有直接牟利,他们是揭发坏人坏事——本案似乎是只有好人而没有坏人。塞克里斯也是值得同情和爱护的好人,他是检举揭发前雇主的违规行为。而此案中政府各部门又按兵不动,最后是因为内幕交易公平基金的问题才公布于众。不能不说是坏事变成了好事;毕竟,加强信息披露也是证券法的一个重要宗旨。或许,举报信息是内幕信息的一个例外。
  以上事实都是律师可以大做文章的地方。事实,诉讼中永远是事实起着主导作用。法官表面上是在谈法律(从理论上说,上诉案中美国法官只能谈法律),实际上他们是在小心翼翼地把各种不同的事实区分开来,恰当地适用法律——或量体裁衣,或削足适履。
  4、是内幕交易,还是相互照应?
  利用内幕信息的财务顾问和德尔克斯都是圈子里的人,他们有共同的语言和共同的利益。德尔克斯知道一些内情,自然是要关照自己的客户,不会见死不救。证券业的这种“相互关心、相互爱护”的例子应该不少。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考费教授认为,应该区别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他提出了一个口号(还不成为理论),将内幕交易区别于相互照应(favoritism)。按他的说法,对分析师相互照应理应网开一面。
   (三)击鼓传花可否?
   分析师是不是就比较安全了?也不一定。夏彼罗诉美林一案便是个例子 。该案中飞机制造商道格拉斯公司请美林帮助其发行证券。道格拉斯公司的一位管理人员告诉美林的一位高级副总裁,道格拉斯的收益将下降。该副总裁将此信息告诉美林的航空业分析师。分析师又将此信息悄悄地告诉美林的两位销售人员。两位销售人员又将此消息告诉美林的另外三人。五个人将此消息再转告其客户,客户随即将其手中的道格拉斯的股票出手。
  消息从道格拉斯公司出来,传到交易者处过了六道手,行走如击鼓传花。这还是不是内幕交易呢?是的,法院的回答是肯定的。该规则今天仍然有效。谁你中间有多少人也不行,中间有九十九朵玫瑰也不行。按照美国法院的判例,不管是透露内幕者,还是接受内幕消息者,都违反了美国的证券法
  美林一案中乱传消息的都是美林内部的人,所以举证比较轻松。但如果是美林公司的这位副总裁将信息告诉了自己的亲朋好友,而亲朋好友又把信息告诉了亲朋好友。转了几个弯好,虽然事实的链条仍然存在,但其中的环节便忽隐忽现,不能丝丝入扣。如果涉及公司外的人,调查起来便更加困难。
  假设事情能够查个水落石出,按美国法院的判例,传递内幕信息者(tipper)与接受内幕信息(tippee)都有内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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