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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内幕交易?

  (一)定义
  奥海根案的规则是:窃取就是欺诈或欺骗,是被告欺骗信息所有者。被告向信息所有者隐瞒了其内幕交易的意图。既然是欺骗,反欺诈条款10b-5就适用。窃取理论(misappropriation)是对反欺诈条款10b-5的发扬广大。情理上也说得过去,因为违规者偷取了别人的信息。
  但是有人从法律上提出不同意见。不排除律师中有人兔死狐悲,为坏人鸣冤叫曲。但确实有些法律上的问题。法律上美国人比较认死理,现实主义多于浪漫主义,推理上精益求精。这样做也有它的好处,就是有助于法律的尊严,至少是法律的变化较慢。如果法律上朝令夕改,尊严也无从谈起。
  (二)不断修正,缩小范围
  德尔克斯诉证交会 是修正窃取理论的典型案例。故事发生在1974年,距今已有四十年多年,但反映出了内幕交易的复杂性,至今仍然是美国引以为坐标的重大判例。
  1、案情
  德尔克斯是设在纽约的一家经纪公司的分析师。塞克里斯特是公平基金的一位前雇员,他找到德尔克斯,揭发公平基金的内幕,指称公平基金有资产虚报等严重问题。塞克里斯特恳请德尔克斯尽快揭开盖子,以免广大投资者继续上当受骗。塞克里斯特还反应,有人曾向各监管部门举报,但各路监管机构就是按兵不动,死活不肯处罚公平基金公司。德尔克斯前往公平基金调查。公平基金高层管理人员矢口否认公司有任何重大问题,但下面的普通工作人员与塞克里斯特的口径一致。
  德尔克斯和其所在的经纪公司都没有买卖公平基金公司的股票,但德尔克斯在调查过程中向其客户谈及此事,而有些客户是公平基金的股东。结果,这些客户将其手中的公平基金股票出手,价值一千五百万美元。这在当时是一个不小的数目。
  证交会指称德尔克斯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并加以处罚。德尔克斯不服,双方告上法院。
  2、判例规则
  诉讼结果是,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内幕交易,其理由如下:
  有人自内幕知情人处获得重大非公开信息,明知故意地利用此信息进行交易。如果仅因此便对其强加披露或不交易的责任,则会使得市场分析师噤若寒蝉,无所适从。而证交会自己也承认,要有一个健康的市场,分析师是不可缺少的。分析师挖掘信息是家常便饭,而且惯常做法是会见公司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知情人,向他们提出问题……鉴于这类信息的性质,也鉴于市场的性质,不能同时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或是广大公司同时披露这类信息。
  但判决还是有反对意见(美国法院如果是合议庭审案,持不同意见的法官可见其观点写入判决书中)。三位持反对意见的法官认为,内幕交易人使用信息的动机并不重要。就责任而言,不问动机,只问行为和行为的后果,个人是否得利与是否违反责任无关。四十年后,在此反对意见理论基础之上,证交会推出了“公平披露”(fair disclosure)规则,即,如果公司蓄意向某些人透露消息,则必须同时向公众披露;如果并非寓蓄意透露,则24小时内必须透露相关内容。
  德尔克斯案的反对意见之所以重要,就是因为有人会曲解和利用该案规则,做有选择披露(selective disclosure)。所谓有选择披露,就是公司将公司信息知心地告诉某些人———通常是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管理人员。由此可见,证券市场的重大问题五十年不变,一百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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