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内幕知情人信息
内幕知情人信息通常涉及公司的财务状况,而且一般是重大信息(material information)。
1、重大
按照美国法院的判例 ,重大信息会影响到股东决定是否按现有市场价格买卖股票(当然,此处的股东是合理投资者,而不是突发奇想的投机者)。比如,公司减少股息的决定属于重大信息 。
此处的重大标准略不同于股票发行时的重大标准。例如,按照发行披露的规则,发行人不得提到其所拥有的尚不明确的矿藏 。而就内幕交易而言,发行人必须披露有关矿藏,即便公司并不确定该矿藏是否可开采,是否具有商业价值。
中国《
证券法》中也用了重大一词,而且立法者不厌其烦地列举了重大内幕消息,其中包括:经营范围重大变化、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债务、重大亏损、股利和增资计划、股权机构重大变化、债务担保重大变化、资产抵押、重大诉讼、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的决定、出售或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高管人员和董事有重大侵权责任、上市公司收购方案等。立法者还是不放心,又用了兜底条款——“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内容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其他说法
重大消息有时还有其他名称,如瑞士称保密消息(confidential information),卢森堡称特权消息(privileged information)。名称可以不同,但内容都大同小异。例如,特权消息指公司的信息,而这种信息是公众所不知道的。这类信息是比较确切的,一旦公布,很可能会对相关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
不过,保密信息(confidential information)的定义很窄。瑞士《刑法典》 例举的保密信息涉及公司并购以及证券发行。据此,瑞士法院又认定,公司有关盈利的变化并不是报保密信息 。
(三)新生事物
反对内幕交易是近期问世的新生事物,有的国家甚至至今还没有相关法律。俄国没有,捷克也没有。捷克是前东欧国家中最接近西方的一个,第一批加入“北约,”而且还很可能是第一批加入欧盟,但这样一个国家居然也没有打击内幕交易的法律。可见,
证券法问题是一个不断斗争的问题。
1994年德国才通过法律取缔内幕交易。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德国人一直是纵容内幕交易。德国人比较遵纪守法,内幕交易相对较少,所以有关立法方面迟迟按兵不动。
二、 窃取理论
证券法中、美两国都有,但是我们的判例甚少。所以我们要分析有关法律,只能借鉴美国法院的判例。看一下判例,可以了解法规背后的目的、理由和成因——有时还有很好的故事。窃取规则便是一例。
因工作关系,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或其他雇员或其他任何单位的雇员有可能接触兼并收购的消息(内幕交易通常涉及兼并收购),抢在信息公开之前建仓,买进目标公司的股票。兼并收购消息公布后,他立即抛出其手中的股票,从中牟取利润。这是1997年由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美国诉奥海根一案 的概况,构成美国法律下的内幕交易,也是美国证券监管机构重点打击的坏人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