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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哲学

  美国也有类似情况。比如,政治捐款在美国也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形式,受宪法保护。政治捐款经常被用于广告,这样就与言论挂上钩了。按这种逻辑顺推,任何人、任何企业,如果用自己的钱,就可以想捐多少捐多少。当初,希特勒拿德国大资本家的捐款就不受任何限制。可这样一来,穷人还有说话的余地吗?所以,许多美国人都不服。在各种压力之下,美国已经有了限制政治捐款的规定,而且还会继续推出新的法律。
  美国已故大法官奥列佛·福尔摩斯在《普通法》一书中说过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法律的生命就是经历”。至少可以说,逻辑与经历两者是在相互影响。
  三、抽象
  法律与哲学有一个共性,就是两者都很抽象。抽象后问题就可以变幻无常,律师和法官就可以做手脚,就有了回旋余地。例如,货物买卖合同可以很简单,但德国人非要将其一分为二;销售合同有别于物权转让合同,而且两者分离,即便销售合同不成立,物权转让合同可以单独成立。这就是德国民法上的所谓分离原则。分离原则是立法者向大银行投降的结果。商界的大债主多是银行。银行总是希望把债务人捏在手里,能不解放他们就不解放他们,能晚一天解放他们就晚一天解放他们。银行有可能想将此担保用于彼债务。
  中国法不这样规定。按照中国的《担保法》,担保合同依赖主合同而存在。主合同终止,担保合同也不复存在。这是中国法律进步的地方——至少书面上如此。
  美国朋友也是不甘落后,开动脑筋,在证券法方面将抽象的概念发挥的淋漓尽致。复杂一点的合同中大多有“说明与担保”(representation and warranty)条款。这里的说明指合同一方披露有关合同的情况,但只是说明现有状况或过去的状况,不涉及未来。
  证券法将此概念往前推进一大步,推出了披露的概念。证券法的披露也是说明情况,但不仅要披露公司的现状,而且还要披露公司对未来利润的预测。据说有了这些信息,投资者就可以对证券的价值做出正确判断。对未来利润的预测并就等于凭空想象,但与凭空想象也比较相近了。不仅如此,还可以把尚没有创造出的未来财富也算在今天,而且是算在资产负债表中。还有什么调帐,可以把公司不同时间的利润调来调去。这些都像哲学,非常的抽象,脑子不转几个弯,无论如何不能理解。
  四、智慧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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