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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哲学

  在此三角关系中,德国人是尽量要将法律往体系和理论上升。德国人的法律也是这样,每部法律都有总则,统领所有细则,细则里没有谈到的具体问题,再回头去看总则。美国人不同,往往是选择一个突破点。人类是从自由王国走向必然王国,美国法官分析问题更喜欢走回头路。
  美国法律不太注重体系,至少是一开始不讲什么体系。除路易斯安那州外,美国没有民法典(路易西安那州原来是法属殖民地,沿袭法国民法典至今)。美国的合同法、侵权法都是自成一体的大法,不是大法下的小山头。美国法律界人士有时也会说到商法,但这里的“商法”(commercial law)并不是自成一体的法律,而是各个法律中与商业有关的内容都汇总在一起。
  美国法官讲究打硬仗,打乱战。抓住一点进攻,突破后四处出击,全面开花。美国比较讲究实用。美国人的光辉思想常常是一、两个闪光的点,比较接近中国的成语故事。如,所谓的“毒树之果”规则(fruit of a poisonous tree),指刑法审判中必须视程序为生命,非法获得的证据不能被作为定罪的证据。还有“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规则,是说当官或出名后就得准备挨骂,别人骂错了也很难索赔。如果有人损你,就必须忍着点,因为公众人物是大家关注的交点,所以必须牺牲点隐私权。而且即便报道有点失真,我们也不能求全责备。美国进而发展到要背案例,一个案例一个思想。
  沉默权(right to maintain silence)也是美国法中的一条重要规则。按这条规则,犯罪嫌疑人一旦落网,有权始终保持沉默,而且沉默不得被视为其有罪的表现。这实际上是举证责任的转移,要求控方在被告不认罪的情况下证明指控。这种点上的规则是小敲小打,但也有宇宙性的影响。比如,倘若沉默权早点在中国适用,“文革”中挨斗的老干部就可以保持沉默,避免屈打成招,更不会乱咬人,就没有那么多的冤假错案。
   二、有逻辑不等于合理
  法律和哲学都讲究推理,讲究逻辑。法律甚至更进一步,将其化为程序,说是程序的公正要高于实体的公正。步步为营,稳扎稳打是为了避免错误。德国人很讲逻辑,连笔记薄纸上都是小方格,如同象棋的棋盘。瑞士说德语的那部分人也是一样。
  但追求逻辑也可能铸成大错,也可能导致荒谬。希特勒从上台到独裁,走过了法律的每一个程序,可以说是合法的。等德国人走完整个步骤,等到他们发现误入歧途,惊呼上当,一切都太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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