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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问我是谁——委托理财的法律辨析

  2、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信托业务
  其实这项业务的名称已经提醒我们,它的性质是信托,而《暂行办法》的第2条对资金信托的定义也明确无误的证实了这一点。 这一性质决定了资金信托业务同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在形式上有一个基本的区别,那就是与后者以委托人的名义投资不同,前者是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和管理。这正是信托的要义之所在。性质的不同也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同:受托投资管理业务适用合同法,资金信托业务则适用合同法信托法
  与受托投资中每个委托人的委托财产必须单独管理不同,在资金信托中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按照委托人的选择,对信托资金进行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这就是说,如果委托人愿意,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将具有相同投资兴趣和目标的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管理和运用。这样的集合可以有多个,每个集合对应一项信托产品。不难发现,当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资金的时候,它实际上相当于设立了一个基金。而且,从其在人数(不超过200人)、最低认购金额(每人5万元)和推广方式(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等方面受到的限制可以看出,这正属于在《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被有意回避了的私募基金的范畴。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资金信托可以说是合法的私募基金。在地下私募基金的资信和吸引力因2001年以来的股市低迷而大幅下降的情况下,信托投资公司有可能凭借其更为雄厚的资本实力、更为规范的运作方式和更为可靠的风险控制能力而抢占市场。这一点从大量投资者踊跃购买信托产品,尤其是不少信托公司签到的资金信托“大单”的事实似乎可以得到印证。 
  3、基金管理公司的委托资产管理业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委托资产管理是指资产委托人通过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和委托托管合同,分别委托基金管理公司和商业银行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由资产管理人以资产委托人的名义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和投资的行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必须以资产委托人的名义分别开设独立的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第2、24、29条)。从上述规定看来,同证券公司的受托投资业务一样,证监会将委托资产管理业务限定在委托代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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