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问我是谁——委托理财的法律辨析
别问我是谁——委托理财的法律辨析
廖凡
【关键词】委托理财 信托 委托代理
【全文】
一、炙手可热——委托理财的市场格局
简单的说,委托理财就是委托人(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产委托给专业机构管理,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要求的投资类别和方向自主进行投资,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归于委托人的一种合同安排。在这里,委托人拥有闲置的资金或其它资产,受托人则具有专业的投资技能和经验,相互的需要导致了两者的结合,催生出委托理财业务。这是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表现。
近几年来,委托理财业务来一直是中国资本市场上炙手可热的兵家必争之地。遵循现实先于法律的客观规律,早自监管部门尚未出台任何相关规定的1999年起,以证券公司为主体、新兴投资(咨询)公司和地下私募基金为补充的专业群体就已借股市5.19行情之势,大举开拓上市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市场,并取得了不俗战绩。据统计,2001年涉及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达到172家,委托理财金额累计达216.65亿元;作为证券公司中的佼佼者,国泰君安一家就接受了19个上市公司的委托。通过投资于红火的证券市场,委托理财既给上市公司带来了不菲的收益,又为券商提供了新的利润增长点,风头之劲,一时无两。然而,证券市场固有的系统性风险决定了委托理财业务的经营风险,而部分上市公司在选择管理人上的盲目和轻率更加大了风险系数。 在证券市场从2001年下半年开始持续走低后,积蓄多时的风险势能集中释放,委托投资收益大幅下滑,一些上市公司损失惨重,证券公司面临信任危机。在此情况下,证监会于2001年12月发布了《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规定证券公司必须先经证监会批准、取得专门资格才能从事委托理财业务。自此,就证券公司而言,委托理财领域由从“自由市场”变为“特许经营”;而对于冠以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种种名称的委托理财“非正规军”来说,这一领域仍然是无规可循的灰色地带。
正规军的队伍很快得到壮大。200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采取单独或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方式从事委托理财业务,从而为刚刚经历了被先后剥离证券和银行业务阵痛的信托业指出了一个新的投资方向,也为私募基金的“转正”提供了某种可能。与此同时,基金管理公司介入委托理财的安排也在紧锣密鼓的进行。2002年7月,证监会拟订了《基金管理公司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允许从证监会获得专门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受到众多基金管理公司的普遍欢迎;不出意外的话,正式稿将于近期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