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1995年通过的《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PSLRA)在为前瞻性信息披露提供立法性安全港的同时,明确表示该法不对任何披露人课以更新前瞻性信息的义务(not to impose upon any person a duty to update forward-looking information)。从字面上看,这似乎只是表明法院不能从该项立法中寻求更新义务的新依据,并不意味着消除或者减少既有的更新义务。但是,有评论者认为立法意图是否仅限于此还不是很清楚,因此该表述含义的广泛程度取决于法院的解读(Steinberg, 775)。但不管如何理解,对于公众公司而言,PSLRA的规定都绝对不是一个坏消息。
让我们回到上面的例子。很明显,Winner, Inc.4月15日的表态是一个前瞻性陈述,并且5月10日和解结案的事实已经清楚的表明,对它的继续信赖会对投资者产生误导。考虑到赔偿金额的巨大及其对公司所造成影响的巨大,这种误导显然是极为重大的。因此,它应当履行更新义务,立即披露和解结案的消息。
三、公众公司是否有义务回应市场传言?
现在我们来看最后一个问题,即Winner, Inc.是否有义务对其获得大额合同的传言作出回应。在这方面SEC没有明确的规则,但我们有一个很好的参考案例,那就是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的“州教师退休委员会诉氟石公司案”(State Teachers Retirement Board v. Fluor Corp., 654 F.2d 843, 2d Cir 1981)。
氟石公司是一家为客户提供工程、建设、采购和管理服务的全球性公司。1975年2月28日,氟石公司与南非的SOSAL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0亿美元的项目建设合同。后者出于融资方面的考虑,在合同中设置了一个条件,即氟石公司在3月10日前不得公布签约的消息。3月4日,市场上开始传言氟石公司在南非获得了一项大工程,并且很可能成为要约收购的目标。3月5日,氟石公司在纽约证交所的交易量大增;3月6日,此前一周内一直徘徊不前的股票价格也大幅上扬。证交所注意到了这一异常情况,并在向氟石公司了解有关情况后暂停了其股票的交易,直到3月10日氟石公司公布该消息。州教师退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一个养老基金,因为不看好氟石公司的经营前景,在2月28日至3月10间卖出了其持有的大部分氟石公司股票。委员会对氟石公司提起证券欺诈之诉,声称在出现市场传言并伴有异常交易活动时,后者有义务立即披露该合同,或者向证交所请求暂停股票交易;氟石公司按兵不动的作法违反了《证券交易法》第10(b)条和SEC第10b-5号规则。委员会还发现,纽约证交所的交易规则规定:如果市场传言或者异常交易活动显示上市公司未公开的重大进展已经有所泄露,那么该公司必须马上做出坦率和明晰的解释;如果传言是正确的,那么公司必须立即就计划或进展的具体状况向公众发布坦诚的声明。委员会认为氟石公司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则,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