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的规章和规则所规定的事项无疑是公众公司披露义务的主要来源,而后者向SEC提交的报告也正是其承担披露义务的主要方式。报告分为定期报告(periodic report)和现况报告(current report)两种。定期报告包括年报(10-K表,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90天内提交)和季报(10-Q表,在每个季度结束后45天内提交),是常规性的披露,所规定的事项非常广泛和详细,一般来说公司很难在其中略去对坏消息的披露。比如,报表的“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的讨论和分析”(MD&A)部分要求披露对公司所报告的收入额产生了重大影响的任何不寻常的事件、交易或经济变化及其影响程度,以及管理层所知晓并合理地认为可能产生这种影响的任何趋势,其涵盖面就相当广泛,Winner, Inc.失去五个大客户的合同,以及以天文数字的金额和解结案的消息,都在披露之列。
但是,尽管SEC在定期报告中为公众公司规定了广泛的披露事项,在提交定期报告之间的阶段却并不强制其随时披露重大信息,除非该信息属于现况报告中所要求的事项。现况报告即所谓8-K表,公司在出现其中列举的特定重大事件时,必须视其重要程度,在5个工作日或15个日历日之内提交该表予以披露。这些事件包括公司控制权的改变、公司对大额资产的获得或处分、公司破产或被接管、公司董事辞职以及注册会计师的变更。因此,如果某个坏消息出现在提交定期报告之间,又不属于8-K表所列举的事件,那么公司通常可以自行决定是立即披露,还是留待下一次提交定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说到底,这是个披露时机(timing)的选择问题。出于可以理解的考虑,公司希望尽可能推迟坏消息的披露。因为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的时间里,公司经营有可能出现转机,从而部分甚至全部抵销该事件的不利影响;如果立即予以披露,则有可能引起公众的恐慌,造成滚雪球效应,使公司丧失可能的补救机会。正因为如此,SEC允许管理层根据其合理的商业判断,自行决定披露的适当时机。但是,为了避免一些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信息被以此为借口而不适当的推迟披露,8-K表又列举出了上述必须即时披露的事项。为了在投资者保护和公司自由决策之间寻求平衡,监管者可谓用心良苦。
值得一提的是,2002年通过的《索克斯法案》对信息披露设定了更为严格的标准,要求公众公司对其财务和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进行更多的“实时披露”(real-time disclosure)。按照法案的要求,SEC于2002年6月19日拟订了一个新规则的征求意见稿,对8-K表进行了修改,新增了11个披露事项,并将披露期限统一缩短为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新增的事项包括签订或终止任何日常业务过程以外的重大合同、终止同占公司岁入一定比例的重要客户的业务关系、设定任何确定或或然的重大财务义务(financial obligation)等。一旦该规则被最终采纳,其对公众公司披露义务的影响不言而喻。比如,我们的主角Winner, Inc.恐怕就需要立即披露合同终止和和解结案的消息,而等不到下一份10-Q表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