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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法的利益本位

  二 、调整方式
  民商法作为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法律,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经济方面,民商法主要是以平等主体双方意思自由为准则,通过市场自发调节,从而减少国家公权力对经济运行的干预。所以民商法的调整方法具有以下特点:1、强调当事人的地位、身份平等。在民商事活动中,无论是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团体均处于一个相等的法律地位上,即使国家在民商事活动中成为了主体,也仅仅具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合同关系成立与否丝毫不受国家公权力的影响。2、强调当事人意识主体的意思自由。民商法之所以强调意思自由主要基于以下两个考虑:其一,以民事权利抗御非正当行使的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的行使,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其二,使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不受来自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3、调整社会关系时,强调对主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强调主体间利益的平衡和对等。从以上三点来看,民商法从保护个人权利出发,在调整中将国家权力弱化,并大大加强了个人权利的作用范围,以求把公权力和私权利放在一个平等的法律平台上。而且在处理违反民商事法律的案件时,民法只采取了民事制裁,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增强了民商事主体的能动性。
  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由于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强调对经济进行宏观控制协调,所以调整的主体较民商法广泛,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以及公民。经济法是关于国家调节社会之法,而国家调节作为国家职能,是国家职能的社会公共职能化。这种调节是从整个国家经济的宏观协调着眼的,反映了社会大多数人的意志,即社会意志。所以在这一关系中,无论国家采用何种方式,双方的地位实际上也不是完全平等的,因为国家握有各种政策手段,能使被调节者最终“自愿”就范。而国家权力在这种关系中相较于公民的私权利就凸显出极大的强制性,突出对社会利益的关注,与过去德国的“经济管制法”有一定相似。
  三 、从法的作用
  恩格斯说过:“民法的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所以说,商品经济在法律上的反映主要是民法。民法对于商品经济来说,只是给市场的行为限定一个法律的范畴,并促进民事活动的积极进行。但它并不对具体的民事活动的内容进行限定,确定了权利的不可侵犯性,防止国家权力对经济的过分干预,主要以市场调节机制为手段。且民法所能关注的仅仅是商品经济活动中的每一个细小的环节,将保护范围限定于单个的个体上,对市场整体缺乏指导性和预见性。
  经济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保障国家调节中有关各方面的法定权利义务的实现,使国家调节依法顺利进行,以达到经济法所期盼的促进社会经济结构运行协调、稳定和发展的目标,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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