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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之我见

  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还加剧了地区发展的不平衡。
  诉讼活动也是一种经济行为,当事人交纳的诉讼费和其他费用, 律师费以及一些相关费用对当地经济的发展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都是有一定作用的。《规定》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集中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中级法院,这样,案件的诉讼费和诉讼中的其他费用也就交到了这些地区,按照国家对诉讼费进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成为这些地区政府的财政收入。这些费用对发达地区可能算不了什么,但对欠发达地区,对其法院建设可能可以起到很大作用。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当事人在聘请律师代理案件时很多也会选择法院所在地的律师。这就使得财富从欠发达地区流向发达地区,后果就是欠发达地区越来越穷,而发达地区越来越富,在一定程度上变成“劫贫济富”。
  按照WTO规则的要求,各成员要坚持非歧视原则,给予外商以国民待遇;坚持平等原则,对外商和国内公民、企业要一视同仁;坚持法律和司法公开原则,各成员要公布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及行政决定。我国加入WTO后,国际交往将日益频繁,表现在司法审判领域就是涉外案件将逐渐增多。涉外案件由于涉及到外国法律适用问题,确实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对法官有较高的要求。但是,我们完全可以通过要求各级法院由最优秀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涉外案件并且对这些法官进行专业培训来解决这个问题。这对于各个法院来说,应该都不会有什么困难。为什么还要颁布这样一个违反民诉法、影响诉讼效率、给当事人造成不便的《规定》呢?
  如果颁布《规定》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中革除地方保护主义,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以免造成负面的国际影响,那么这样做是远远不够的。经济活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国内纠纷和涉外纠纷很难截然分开。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的国内企业,他们与国内其他企业之间的纠纷属于国内纠纷,这些纠纷如果得不到公正处理,也会有恶劣的国际影响,那么是否也应该将这类纠纷集中管辖呢?外商看重的是整个法制环境,并非仅仅是在涉外案件审判方面的一些动作,这样做很可能给人造成一种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感觉。我们已经超越了那个靠给外商优惠政策、特别待遇来吸引外资的时期,那些做法也被现实证明是不可取的。
  最近召开的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消了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设立商务部统一管理内贸和外贸。这也是我国政府适应WTO的要求,首先在机构设置上避免对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进行分别管理。最高院颁布的这个《规定》有一定理由,但是与WTO的要求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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