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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之我见

  另外,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增加了诉讼成本,影响了诉讼效率。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改革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4)由于现代科技和经济高速发展以及诉讼爆炸对传统司法正义观所带来的冲击,对司法效率的强调成为现代司法改革的主要因素或动力。(5)而《规定》所体现的却是片面强调司法公正,罔顾司法效率。
  民诉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受答辩期的限制,开庭方式也可以简化。这样做,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能够有效的节约审判资源和社会资源,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加快案件处理的进度,减轻法院积案的压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中级法院,由于其受理的大多是标的金额比较大,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民诉法没有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只能按照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诉讼周期比较长。《规定》将涉外民商事案件无论标的大小、案件繁简,主要由中级法院一审,这样做的后果,势必造成即使是标的金额很小,权利义务关系十分明确的案件原本可以在基层法院由一个法官在半个月内审结,但是现在要由三个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结案时间也可能是一个月甚至更长。而且,没有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权的法院一般是位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案件一般较少,案件的审理也会较快。而《规定》中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那几类法院都位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本身案件数量就较多,还要审理周围地区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案多人少的矛盾会更加突出,其结果就会使这些案件的审理周期变得更长,审判法官也可能因案件太多而无法对每一宗案件进行仔细思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另外,大量案件集中在与案件没有实际关联的法院审理,法院在特殊情况下的调查取证、诉讼文书的送达、案件的执行都会带来一系列的不便,加大法院的工作量。诉讼文书不能及时送达,案件不能及时执行,都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的实现。
  另一方面,主要由中级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进行一审,其二审法院就是高级法院,这势必大大增加高级法院的案件数量,影响工作效率,加长审判周期,而且,由于忙于具体案件的处理,没有时间和精力来对下级法院进行指导。
  对当事人来说,在那些案件审理法院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关联的案件中,当事人的起诉、应诉、开庭、拿判决等都要到另外一个城市进行,案件的二审还要到更加遥远的省城,增加了不必要的开支,加大了的诉讼负担,增加了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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