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两次开庭审理,1998年11月10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见下文),认定“被告人沈柏青犯诈骗罪,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后,我们继续接受被告人的委托,走上了漫漫的、艰难的上诉路。由于一开始,我们便为“犯罪嫌疑人”沈柏青作无罪辩护,一审判决作出后,我们深知继续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将是“前途渺茫”,特别是在当时的国情、案情下。然而身为律师,特别是身为大学刑法学教师,凭着对
刑法精神的理解,凭着对市场经济的认识,凭着对被告人负责,更凭着对法律负责的一腔热情,我们仍然认为被告人是“无罪的”,依然愿意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在上述期间,我们就此案涉及到罪与非罪问题,咨询了一些
刑法专家和司法工作人员,也和江苏省高级法院的主办法官进行多次交流。
199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常熟市重新开庭审理了此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提出了置疑。后来的情况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退回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到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到常熟市公安局。
1999年11月,在我们的一再要求下,常熟市公安局对被告人沈柏青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2000年11月,被告人沈柏青取保候审到期,最终获得自由。
以下给出一审判决书,从中读者可以对该案有更好了解,同时也能理解我们作无罪辩护的前提。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8)苏刑二初字第2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柏青,男,42岁,浙江省余杭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常熟市豪华建筑工艺装璜三个体承包者,住常熟市虞山镇颜港三区13幢504室。1997年8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辩护人汪明亮,苏州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范玉梅,苏州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8月24日以苏检诉(1998)第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柏青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汪明亮、范玉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柏青于1994年10月18日和11月26日,以装璜业务中需购材料和流动资金为名,骗得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常熟市支行贷款人民币110万元。1994年12月1日以购材料为名,骗得担保单位常熟市宇龙建筑装饰装璜工程公司人民币180万元。被告人沈柏青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沈柏青辩称其建行的贷款已经全部归还。辩护人汪明亮、范玉梅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沈柏青不具备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