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期徒刑”到“无罪”—— 一次漫长的无罪辩护及其所带来的理性思考
汪明亮
【摘要】这是90年代初期在苏南某市发生的一起经济领域内的“刑事案件”,从1997年8月9日“犯罪嫌疑人”沈柏青被警方抓获至2000年11月完全获得自由,历时3年有余。该案“犯罪嫌疑人”沈柏青被一审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最后获得自由。
【关键词】无期徒刑 无罪 理性思考
【全文】
从“无期徒刑”到“无罪”
—— 一次漫长的无罪辩护
汪明亮
一、 引言
这是90年代初期在苏南某市发生的一起经济领域内的“刑事案件”,从1997年8月9日“犯罪嫌疑人”沈柏青被警方抓获至2000年11月完全获得自由,历时3年有余。该案“犯罪嫌疑人”沈柏青被一审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最后获得自由。
该案主要由“炒期货”引发,是特定经济时期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期货市场的概况。该案从“无期徒刑”到“无罪”的转变,反映了司法机关在处理经济案件上的务实态度和时代法治精神,同时,“犯罪嫌疑人”沈柏青被长期羁押,又折射出刑事诉讼中的种种困惑。
作为该案的一、二审辩护律师,我们试图通过对该案审理、辩护内容的简单回顾,以期从某种角度来反映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特别是90年代早期)过程中的经济领域内“罪”与“非罪”的复杂现象,以及承担“社会最后一道公正防线”的司法机关对此所表现出的态度,此外,也希望通过对此案的回顾,能引起人们(特别是司法人员)对本案所涉及到的事关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若干困惑问题的关注。
二、 经过及案情
1997年9月19日,苏州常熟公安报第三版刊登“期货场上亏血本、骗取贷款被逮捕”一文,文中叙述了“犯罪嫌疑人”沈柏青因“炒期货”亏了血本,为了企图在期货市场“搏一击”, “犯罪嫌疑人”沈柏青处心积虑骗取了巨额银行贷款……文章最后评论说“沈柏青的沉没是必然的,他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以赌徒的心态和骗子的行为践踏国家的金融秩序,使国家银行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与他犯罪行为有关的人……沈柏青的教训是深刻的,市场经济下的商海是风险与利益交织,失败与成功转换的竞技场,不遵守‘竞赛规则’,轻则被‘淘汰出局’,重则被‘锒铛入狱’,请闻者足戒。”
1998年7月,“犯罪嫌疑人”沈柏青在被羁押近10个月之后拒绝了已经聘请的辩护律师,经人介绍,托家人找到了我们(我们当时在苏州大学教刑法学、兼职于苏州东吴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我们便很快投入办案,这是一起涉及诈骗金额几百万元,而且从常熟市公安局到常熟市检察院,再从常熟市检察院到苏州市检察院,侦查与补充侦查近一年的经济案件。此后,我们便长期在常熟市看守所、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之间奔波,时间久了,沈柏青被人们称作了“审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