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法律解释目的

  其次,法律解释不能等同于法律说明,在法律适用之前,无论是立法原始资料还是作为中介环节的法律文本 ,其意义均尚处于潜在状态,有待于解释者意向性的介入而转化为现实状态。主观说认为存在绝对、恒定、不变的意义是不合逻辑的。但是必须需要申明一点的是,法律意义有待于解释者的发现与揭示,只是对那种绝对的专断惟一的法律意义的否定,决不意味着法律意义(包括立法意图或法律文本意义)的取消或消解。解释不等于说明。说明是说明者的看法、观点和认识程度的公开化过程,更多地是表明说明者的主观认识,他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可以不顾及说明者对说明对象的责任;而解释则是解释者与解释对象的关系,要顾及对解释对象的忠实性。法律解释不仅仅是解释者表达主观意见的过程,解释者对法律文本的解释必须以对法律文本的规范性和立法者的权威性的承认为前提,必须服从制度和程序的制约。当然,法律解释是解释者和立法者间的双方双向交流过程,其间肯定存在意义理解的个体差异性,但是由于共同的语言规范、制度和程序确保的司法精英共同体的存在、法律的规范性和权威性的影响等等也必然同时存在着对意义理解的相当程度的共同普遍性。因此,法律意义决不是解释者个人主观印象,不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私人事物。立法意图和法律文本的意义仍然具有可探究性,是法律解释的重要因素。顺便必须指出的是,那种从本体论角度来解构立法意图的做法过于极端。立法意图实际上是一种拟制,事实上大多数人都承认立法意图的存在。而且,法律文本与其它文本例如文学文本的解释有巨大的差别:由于立法者不同其他文学作者的作者,文学文本的作者具有任意性,而立法者之所以成为立法者是基于制度赋予它的权威。因而在文学解释中,更强调文学本身的公共一样(Public meaning),而在法律解释中更为注重立法者的意图。
  三、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解释目的是探求当今现行法律的意义,它既不与历史上立法者的意思或法律文本本身的意义同一,也不与他们完全无关,是不能采取简单到象主观说或客观说这种程度的用语来描述的。换而言之,法律解释是反映立法者——法律文本——解释者的复杂关系,法律解释所要考虑的,不只是解释者与解释对象的总关系,而且还要考虑由解释所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要考虑解释之前的一切历史性因素,又要考虑环绕着这一解释的周在的现实的及潜在的条件。正如德国学者Mennicken所说:“法律解释的目的是这种规范的了解,它使在具体案件之正确的裁判成为可能。”另一德国法学家Coing 也同样认为:“法律解释的目的在将现行法条当成法秩序即人类共同生活之公正的,含目的的秩序中之条文来了解它的意义。”为了妥当地决定法律解释的目的,我们应当尽可能地把一切与法律解释相关的观点和因素囊括进来。这些被考虑进来的因素包括:文义因素、历史因素、体系因素、目的因素和合宪性因素。当然,在具体案件之中,各因素所扮演的角色的轻重是各不相同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