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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乳宴违法吗?

  既然卫生部的下属机构不能立法,那么卫生部能否对此进行立法呢?这就涉及到立法的权限。根据立法的内容不同,立法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创造性立法;一种是执行性立法。前者是指立法机关设定前所未有的权利和义务的立法行为;而后者是指立法机关将已经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细化,以便于当事人遵守的立法行为。在我们国家,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的部委具有怎样的立法权呢?《立法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这说明规章作为法律只能是执行性的立法,不能是创造性立法。但是,《行政处罚法》对此却有不同的规定。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那么,根据这个法的规定,国务院的组成部委不仅具有执行性立法权而且还具有创造性立法权。于是,一个问题便出现了。国务院的组成部委到底具有怎样的立法权的呢?换句话说,究竟根据哪个法律来认定呢?看来,有必要对《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就立法权事项而言,《立法法》是个一般法,因为这个法规定了关于立法的普遍事项。《行政处罚法》是个特别法。因为这个法主要是规定行政处罚的普遍事项,附加规定了立法权事项。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认定国务院组成部委的立法权。据此,国务院部委应当具有创造性立法权。然而,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行政处罚法》实施于1996年10月1日,而《立法法》生效于2000年七月一日。也就是说前者是个旧法;而后者是个新法。根据新法优先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又应当根据《立法法》来认定国务院部委的立法权。据此,国务院部委不应当具有创造性立法权。于是,就出现了两个截然相反结论。现在问题是,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相互冲突。无法确定究竟应该适用哪个法。这就是说,出现了法律适用的特别冲突问题。怎么办?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权解决这个问题。《立法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可见,国家卫生部对类似人乳宴这样的社会现象能否进行立法是一个无法直接回答的问题,也不是一般人有资格回答的问题。所以,人乳宴是否违法,就目前而言,无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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