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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证书颁发的法律规制

  
【注释】  作者简介:杨代雄(1976——),男,吉林大学法学院助教。
   
在国外电子商务法中,其用语并不统一,有称其为“digital certificate”的,也有称其为“identity certificate”的,还有直接称其为“certificate”的。
   
“数据电讯”这个词来源于联合国贸法会所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其英文是“data message”, 与这个词同义的词还有数据电文、电子讯息、电子记录以及电子通讯等,它们都指经由电子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比较常见的有EDI、E-mail、电报、电传、传真等,但又不限于这几种。本文统一称为数据电讯。
   
其英文名称是“Germany Digital Signature Ordinance”,该条例是德国联邦政府为实施德国《数字签名法》于1997年11月颁布的。
   
其英文名称是“Directive 1999/93/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3 December 1999 on a Community framework for electronic signatures”,如果直译的话,其中文名称比较长,为了表述方便,笔者在此将其中文名称简称为欧盟《1999年电子签名指令》,并将其英文名称缩写为“Directive 1999/93/EC”。
    
  亦即要保证证书申请人与证书中记载的证书拥有人是同一个人,防止出现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证书的现象。
   
See Singapo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 Act, Article 29.
   
全球统一专有名称(distinguished name),简称“DN”,是电子认证系统中的一种特殊的命名方式,由国家名、地区或组织名以及用户名三级名称共同构成。参见林枫:《电子商务——安全技术及应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0页。
    
  在规定了这些条件之后,立法者还特别强调这些规定不能由认证机构或用户放弃或否认,也就是说关于证书颁发条件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排除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See Utah Digital Signature Act, 46-3- 301. http://www.rules.state.ut.us/, 2001年10月访问。
   
See 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 Article 7, 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Signature, Article 6, and Australia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 Article 10.
   
允许证书签署人使用假名,主要是为了保护其隐私权,这一点可以从该指令的第8条第3款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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