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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凭证项下动产物权的变动

   
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85页。
   
在本文中,笔者经常交替使用“动产”与“货物”这两个词,就本文的语境而言,二者的含义是相同的。
   
杨良宜先生曾对提单物权效力与提单流通性之间的关系作过精辟的论述,他说:“假如人们对提单能否等于货物本身没有信心,贸易繁荣是不可能的。”杨良宜:《提单》,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5页。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 vo.xii, Chapter1, p28.
   
参见冯大同主编:《国际货物买卖法》,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132页。
   
这里的“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应理解为须经保管人同意还是只须通知保管人即可,尚有疑问。
   
所谓设权证券指证券上权利依证券的作成才开始发生的有价证券,它是与非设权证券相对应的。后者指的是证券上的权利在证券作成之前就已经存在,证券的作成只不过是对该权利的单纯表示的有价证券。参见赵新华:《票据法》,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9页。
   
有些学者甚至认为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转让就意味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参见胡正良、曹冲:《对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再思考》,载《中国海商法年刊》(1996年),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3页以下。
   
参见赵德铭:《提单作为权利凭证的物权属性》,载《民商法论丛》第七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8—136页。
   
实践中可能存在这种情况:货物暂时脱离承运人的直接占有,但承运人对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在这种场合,提单的转让是否导致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这向来是一个广受争议的问题。代表说在创立之初,对该问题持否定态度,后来经过修正,转而持肯定态度。见邢海宝:《海商提单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3页。
   
适法有效说认为空单有效,承运人必须对其承担责任;装船后有效说认为空单有效,但其效力必须在货物装船后才开始发生;违法有效说认为尽管承运人签发空单是违法的,但不能因此否定空单的效力,空单的记载如果合法也能发生效力;绝对无效说则认为空单的签发有害于提单的信用,不能赋予其法律效力。见前引邢海宝书,第532页。
   
参见(台)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3页。
   
理论界大都认为开证行对提单享有质权,见格兰特·吉尔莫、查尔斯 L 布莱克著,杨召南、毛俊纯、王君粹等译:《海商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6页,另见前引邢海宝书,第205页。笔者认为,开证行对提单享有的担保物权应该是留置权,因为质权的产生需要由当事人事先进行相应的约定,但在实践中,开证行与买方之间未必都会事先就提单质权的设定作特别约定,如果没有这种约定,那么开证行对提单的质权是如何产生的呢?上述质权说无法解释这一点。如果法律上规定开证行对提单享有留置权,则不会产生这种问题,因为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无须由当事人事先进行约定。
   
关于票据权利善意取得规则,详见赵新华:《票据法》,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67—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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