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加强法制建设。首先必须制定各种反腐败的法律,建立和完善立体的、多方位的反腐败的法律体系,不给有贪欲者留有模糊、疏漏等可趁之机。其主要内容有:关于公务员制度方面的法律制度如公务员法等;关于监督机制方面的法律制度如监察法、新闻法、财产申报法、党政关系法等;关于权力运行的法律制度如
行政处罚法、行政程序法等;关于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制度;刑法中关于惩治腐败的法律制度等等。其次,注重执法。要特别强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树立法律权威,严禁以党纪、政纪抵充法律制裁。我国的执法活动一向较差,令出而禁不止,极大地损害了法制的严肃性、权威性。再次,鉴于腐败风行的严峻形势,应加大惩罚力度,使腐败者望而生畏,收支相抵不合算。严刑峻法用当其时,往往会起到出人意料的效果。
第四,道德自律和政治责任感的建立。任何良好的制度都必须依赖于人去执行,人的素质高低是关键。仅仅依靠外部制约机制去抑制腐败远远不够,还必须通过加强道德制约,依靠道德和正义的力量,根据政府官员的行为和实际利益,通过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监督,以达到制约政府官员滥用权力的目的。道德制约手段主要有:一是通过利益分析,对政府官员有无腐败可能作出判断,促使政府官员养成廉洁习惯;二是通过新闻媒介等舆论作用对腐败行为形成强大压力以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三是培养政府官员的廉洁意识,自觉形成腐败可耻、廉洁光荣的道德意识。同时,由道德修养的加强进而建立政府官员自觉自愿的政治责任感。这是法制建设和实现法治社会的极其重要的条件之一。
第五,弘扬以“公正理性”为核心的民主价值观念,建设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良好的法治环境有助于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素质,而社会成员高水平的道德素质又是形成良好的法治社会的必要前提。唯有真正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使整个社会的所有成员(或者绝大多数成员)都能具有较强的主体意识、民主观念,腐败现象才会失去其生存的文化环境和社会基础,为社会所不齿,以权谋私者也才会无立足之地,时时自危。当国民价值观念中真正具有“公正”的内涵时,政治操作直接制约的领域或者间接制约的领域就可以通过价值理性的弘扬来达到公正的实现。因而,以公正为核心的民主价值观念在反腐败的斗争中是不可缺少的基本观念。不过,在我国要做到这一点,还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并作出相应的努力。
总之,对腐败现象的蔓延,我们要正确认识其复杂根源,并对症下药,不仅治标,健全各项制度,更要治本,提高民众民主意识,真正做到“标本兼治”。当然,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这个任务尽管很艰巨,但可以相信,违背历史发展和基本人性的腐败是必然可以得到彻底根治的。不久的将来,清正廉明、风气纯正必将成为我们社会风气的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