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民主法治观念的淡漠。民主和法治不仅是一种制度,具有可操作性,更是一种观念,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它既指健全的法律体系,良好的法律运行状态,更进一步意味着整个社会成员对法律发自内心的遵守和由此而形成的良好的法律秩序和状态。中国几千年的社会是封建专制,它没有民主、法治的传统,不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那么一段资产阶级思想启蒙运动,弘扬理性、强调个人主义,民主法治思想深入人心。中国的辛亥革命是不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伴随它的思想文化呐喊的声音是微弱的。随后而至的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本就与民主法治不相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是全新的事业,为时方短,且历经曲折,民主法治建设只具雏形。可见,民主法治在中国不仅产生成长的条件不足,更不存在滋生的土壤。而中国的腐败现象遍及全社会正与这种民主法治观念的淡漠相关联。人们不重视个人民主权利,不服从法律权威反而信服个人权威,崇拜权力,热衷于培植个人关系网。掌权者视权力为手中攫取私利的工具,缺乏权力来自人民、依法办事、为人民服务等观念,而民众也缺乏主人意识,不能主动行使主人权利去监督权力的行使。腐败现象因而得以在全社会毫无顾忌地蔓延。
以上几点综合而言,是腐败现象得以产生并发展的人的因素。是从社会成员的个性、道德水准、文化心理素质、社会价值观念等角度来探讨腐败的成因。由此可知,腐败之所以有今天这种蔓延失控之势,不仅仅有制度上的原因,更重要的还在于人自身的弱点。它是多种综合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三、对腐败的“标本兼治”
腐败活动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它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人际关系等方面起着不可低估的腐化作用,且具有极强的繁殖力、传染性、牵制性。如上所述,腐败现象既有历史文化的因素、新旧体制交替特殊时期的因素、体制和法制建设的因素,又有社会成员本身各方面素质的因素,是历史、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等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因此,不仅要注重治标,从制度层面上去遏制腐败现象,更要从道德文化建设、弘扬社会成员的民主法治意识等方面去清除腐败得以滋生的土壤,彻底根除腐败之本,做到“标本兼治”:
首先,深化改革,尽快完成由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建立一个完善的、规范化的市场体系,使经济活动市场化,尽力削弱或消除权力因素在经济活动中的影响。与此同时,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真正做到党政分开、政企分开,确立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恰当位置,配置合理的政府职能,为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提供服务。
其次,完善监督体制。腐败是权力的异化,绝对的、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0]因此,强化监督机制是反腐败必不可少的最重要的手段。监督机制的建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拥有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下,首先应使人大的权力机关的监督落到实处,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其次是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职权需要强化,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再次是完善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也即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扩大其受案范围以满足现实的需要。二是社会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其主要内容是完善新闻舆论的监督,强调公众参与。新闻自由应确立为原则,同时完善群众协商对话制度、信访制度、申诉制度等,将公众对国家权力行使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揭发权利落到实处。三是政府活动应该公开。政府活动的公开是政府权力活动接受公众监督的前提。这种公开还应包括政府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腐败总是阴暗的、见不得人的,将权力活动、官员财产状况等置于阳光下,让公众检视,其监督作用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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