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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守法定审理期限,提高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

恪守法定审理期限,提高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


湛中乐


【全文】
  一、规矩方圆——设定时限规则的意义与价值
  程序法本来就是通过一系列的程序规则,使各方当事人能够预知和了解诉讼活动是如何进行的以及进展的程度。它必须经历哪些方式、步骤,应遵循何种顺序、时限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讲,程序法就是为当事人各方和审判机关设定若干应共同遵守的规则——“规矩方圆”,从而使诉讼活动能够有序地进行。在诸多的程序规则中,便有大量的时限规则分别针对诉讼当事人的原告和被告,这些规则关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涉及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与程序义务,还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此外还有一些时限规则如审理期限的规定则是直接针对居间审判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这些规则理当得到受案法院和审理法官的遵守。惟其如此,才能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有序地进行,才能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争尽早得到解决。否则,若法院与法官无视法律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无故超期审案,则同样是对法律规定的违反,也是一种对“法治”的破坏。
  
  二、时下超审限未结案件积压严重,究竟原因何在?
  当事人经常抱怨法院审案久拖不决,连其代理人也都常为此愤愤不平。时下法院超审限未结案件积压现象严重,下自基层人民法院、上至最高人民法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此种现象。究其原因,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客观上,个别地方、个别庭室案件数量多,或者说案件类型新、案情较复杂、涉及面广,需要费时费力,影响及时审结案件;
  2.   体制上,有的法院内部规定存在问题,如有些法院硬性规定,某类案件如行政案件一律要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这样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不能自行裁判,务必等待审委会讨论决定,而审委会的讨论研究,“层层把关”,反复权衡,结果可能最终使案件“久拖不决”。
  3.   法官业务素质方面的问题。主审法官或独任法官认为案件新、或者案情复杂,有一定难度。既不主动请教其他法官,也不提交合议庭讨论,或者有的还要等到“现学现判”,这样一来,审限早已超过,这类法官对于审案,委实感到力不从心,难以驾驭。
  4.   法官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一些法官职业道德差,受社会的不正之风影响,喜欢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来“求情”、“说情”,甚至象人们常议的“吃了原告吃被告”,意图从中捞取“油水”,谋取私利。三番五次,如此这般,便耽误了案件的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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