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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WTO《保障措施协议》中的“相似产品(like product)”问题

  (iv)对过去案例的总结
  如果界定产业依据的是连续生产线和经济利益一致性,这就是一个开口的定义。的确,很多产品都有原材料,不同生产阶段的经营者之间相互依存,但农业原料和工业原料之间在这方面没有什么区别。此外,对于经济利益一致性,是否有单一的投入物转化成最终产品,是否一个投入物全部用于一个最终产品,以及是否该投入物可以用于相同利润的其他用途,其本身对于产业组成部分之间的经济依存度都不是决定性的。在最终产品由大量投入物组成的情况下,这些投入物的生产商很容易在经济上高度依存最终产品的生产商,但反之亦然。而且,不同产业生产商的利益也可能是一致的,甚至在从事完全不相关经济活动的生产商之间也如此。因此,属于连续生产线不一定有一致的经济利益。这就可能会导致开口的标准。
  对于生产链中不同阶段所增加的价值,专家组认为,由于价格的转移效果就扩大国内产业的范围是不对的。如上所述,上下游产品间的高度依存是常见的现象。只有在生产链的最后部分能够将进口所造成的损害转移给投入物生产商的情况下,美国的主张才能成立。如果没有出现这种转移,就有理由认为损害只由最终部分承担了。在这种情况下,保障措施对最终产品的救济使投入物生产商也受益了。因此,美国的主张在这一点是有些矛盾的。如果假定饲养者和加工包装商是“荣辱与共”的,那么保障措施对加工包装商的帮助也就有益于饲养者。因此,对产业的狭窄定义不一定不能让上游产品生产商受益。也就是说,只有在加工包装商和饲养者不是向同一方向移动时,美国将两者归为同一产业的主张才能成立;而这与美国的主张恰恰相反。不仅如此,投入物所占制成品价值的比重可能是变化的,决定于制造、销售中的市场力量,而不是有关产品的内在特性。投入物的其他用途,其产生相同收入的能力和在最终产品价值中的比重,都是经济依存度的参考因素,但这些因素不易量化和客观评估,不能作为界定国内产业的普遍适用原则。因此,即使增加价值的标准是相关的,也无法确定其比例和水平。
  总之,这三个案件的推理支持了专家组将国内产业限定为相似最终产品(即羊肉)全体生产商的理解。此外,与界定国内产业相关的是生产不同阶段经营和数据的可分性,而不是一体化、共同所有权、连续生产线和经济利益一致性。[14]
  5、上诉机构的结论[15]
  美国对专家组的结论提起上诉,认为其依据连续生产线和经济利益一致性对国内产业的界定是正确的。美国称,《保障措施协议》允许各成员在界定生产商时,根据个案事实和情况有一定的自由权利。此外,美国认为,专家组自己的标准也没有文本的依据。
  上诉机构指出,美国承认这两个标准在美国法律中没有规定,而是其判例法的发展。上诉机构认为,国内产业的定义包括两个因素。首先,产业是由生产商组成的。生产商是生产或者制造某种商品者,是创造东西的人。但生产商受到了第二个因素的限制。这个因素确定了国内生产商必须生产的特定产品。从字面看,生产商必须是特定范围产品的生产商。非相似产品的生产商不是该产业的组成部分。从第2条第1款的内容看,保障措施是针对具体产品采取的。如果由于进口对非相似产品的国内生产商造成了损害而采取保障措施,就是违背该款本意的。因此,确定国内产业的第一步是确定与进口产品相似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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