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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关于关税同盟补偿谈判的规定与实践(GATT第24条第6款详解)


事实上,从上文第5款(a)项所说“在成立关税同盟时,对非同盟成员贸易所实施的关税和其他商业管制,总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成立前同盟成员实施的关税和商业管制的总体影响范围,”以及下文“让主要供应利益成员参加谈判以及要求与实质利益成员进行磋商,不得使补偿或报复的后果大于撤销或修改减让表的后果”,也可以认为,关税同盟可以对其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的状况进行综合考虑,目的是使补偿的水平不大于撤销减让的后果。当然,在谈判方涉及多国的情况下,由于各国出口产品的份额不同,并且关税减让后涉及最惠国待遇的问题,如何平衡双方的权利,是非常复杂的一项工作。下文提及的欧盟1995年扩大时,欧盟与一些国家在同一天(1995年12月22日)达成协议,似乎也说明了这种综合的考虑。

从第28条第3款规定可以推出,如果在提高关税前不能达成协议,则有关缔约方可以进行报复。

参见见欧共体官方公报:Agreement for the conclusion of negotiations between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Australia under Article XXIV:6 Official Journal L 334, 30/12/1995 P. 0039-0039.

1980年11月10日,GATT理事会通过了“第28条谈判程序”(Procedures for Negotiations under Article XXVIII),详细规定了谈判步骤。现在根据第28条所进行的重新谈判都是按照这个程序进行的。见GATT, Analytical Index: Guide to GATT Law and Practice, 6th Edition (1994),第887-888页。

关税减让虽然由于最惠国待遇原则而普遍适用于所有成员,但某项减让一般主要由部分成员谈判达成,这些成员就是最初谈判方。通过查看关税减让表和相应的谈判纪录,可以确定最初谈判缔约方。

实质利益成员是指在关税同盟市场占有重要份额(significant share)的成员;在1985年7月关税减让委员会的会议上,10%份额被视为普遍适用的规则。参见GATT1994附件一,“注释和补充规定”,关于第28条第1款的解释,第7段。另参见:GATT, Analytical Index: Guide to GATT Law and Practice, 6th Edition (1994),第869页。

GATT1994附件一,“注释和补充规定”,关于第28条的解释,第4-6段。

GATT, Analytical Index: Guide to GATT Law and Practice, 6th Edition (1994), 第7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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