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谈判达不成协议,关税同盟仍然有权修改或撤销减让,而受影响成员(包括最初谈判成员、主要供应利益成员和实质利益成员)可以撤销实质相等的减让,即进行报复,时间为不迟于(not later than)关税同盟采取行动后60天,但必须提前30天向WTO通报。
三、关税同盟补偿谈判的实践:欧盟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关税同盟形成或扩大应当进行补偿谈判。关税同盟可以增加贸易限制,但应当向其他成员提供补偿;如果补偿谈判达不成协议,其他成员有权报复。补偿或报复的水平不应超过关税同盟提供贸易障碍的后果,即补偿或报复都应当是实质性对等的。
欧盟在历史上多次扩大,也多次与其他成员进行补偿谈判,并达成了一些协议。此处介绍1995年签订的一些双边协议的内容。[11]
在与澳大利亚达成的协议中,欧盟同意增加牛肉、羊肉、干酪、大米和燕麦等农产品的关税配额。例如,从1996年1月1日起,增加澳大利亚牛肉配额2,000吨。
在与智利达成的协议中,除增加苹果、梨和羊肉等农产品关税配额外,还将鱼粉饲料的关税降为零。
在与美国达成的协议中,大米关税配额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给传统供应方(traditional suppliers)提供配额,而美国应当属于传统供应方。欧盟对全部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产品,实质性降低了关税,并且实施日期从1996年1月1日开始,大大早于乌拉圭回合预定的日期。欧盟还承诺,将与信息技术产品的其他主要生产方达成类似协议。
在与日本达成的协议中,欧盟承诺对所有非农业产品,加快在乌拉圭回合中的减让。
在与加拿大达成的协议中,欧盟承诺对欧盟出口到加拿大的牛肉补贴,限于每年5,000吨。另外, 加拿大也承诺将部分通心粉产品的关税约束为零。双方同意,可以进行后续谈判。
从以上协议可以看出,关税同盟补偿的方式,可以包括降低关税,增加配额。补偿协议的内容,还可以包括配额管理的方式,进行后续谈判,以及与其他相关谈判挂钩。虽然关税同盟无权要求反向补偿,但这并不妨碍在关税同盟提高贸易障碍与提供补偿水平相等的基础上,由非关税同盟成员作出相应承诺,以达成“双方满意的补偿性调整”。
【注释】 GATT称“缔约方”(contracting party),WTO成立后称“成员”(member)。本文缔约方即为WTO成员。
第24条第6款中的“应适当考虑该同盟其他成员削减相应关税而已经提供的补偿”,字面的理解是,如果A国和B国形成了关税同盟,对于同一产品,A、B两国有有升有降,则应同时考虑。这属于谈判中关税同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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