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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国有资产改革 建设配套披露制度

  彭冰:确实像你所说,这个方案提出了一个新的思路,并且符合透明性的基本原则。但是,在一个尚不能形成独立司法机构,对此过程进行有效监督的国家,这种信息披露的功能到底如何发挥,我觉得在技术层面上还需要进一步设计。就你在上面提出的几个初步回答来看,均需要依靠一个独立有效的司法机构存在,并且对于与国有资产密切相关的人来说,如果诉讼不能为他们带来效益,他们为什么会通过诉讼来寻求和保护知情权?因此,我的建议是,在目前我们应该加强司法改革的力度和步伐,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法律体系。如果这种制度建设拖得时间太长,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改革不能等待的话,那么至少国有资产管理的改革步伐也应当放缓,在逐步的改革过程,去探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制度,将更多的力气放在这种制度建设上,而不是幻想对国有资产的改革一步到位。这也符合我们渐进式改革的一贯思路。从俄罗斯和东欧的经验来看,疾风暴雨式的改革,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控制各种内部人交易,往往会沦为少数人暴富的机会。这种经验教训我们一定要吸收。
   另一个问题是关于信息披露的所谓的“阳光杀毒剂”作用问题。从各国信息披露的实践来看,公开并非是最终的目的,最终的目地是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因此,如果没有事后的监督手段,仅仅要求公开的信息披露,也许我们最终会收到的是一大批一钱不值的虚假材料。在这方面,如果不能保证有关机构的有效监督,也不能保证司法机构的最后救济,我倒是认为加强舆论监督也许是一个好办法。在信息披露的要求下,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对国有资产掠夺的程度。就实践来看,中国目前的媒体在财经方面已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例如财经媒体对银广夏的揭露,因此,我希望他们今后在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方面也能发挥相应的作用。
   恒方:我同意。我们讨论的这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路,在某种意义上是要以其作为一种在整体法治环境(特别是司法)尚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的补正措施。换句通俗的话说,只好依靠群众雪亮的眼睛。但司法改革是绝对不能被替代或忽视的一环,应该大力加强。至于舆论监督,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要建立这种国资管理信息披露制度,媒体肯定会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信息披露要依靠媒体公布,另一方面媒体也可以对信息披露违法案例进行很好的舆论监督。事实上,我们现在不也是正在依靠媒体呼吁建立更加健全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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