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不公与纠错

  (3)第三种不公发生在没有事实根据进行处置和惩罚的时候。可能基于错误的同一认定而作出的判决,或者对实际上无辜者进行的有罪判决,显然属于这类违反权利(最终违反人道和自由)的案件,而且确实可以作为重大的案件。任何人都应享有一种“不因他们莫须有犯罪而被定罪的重大权利”。
  (4)由于不适当地对待权利而导致不公的详细情形可能包括:对轻微的反社会行为进行逮捕或越权搜查,或者进行过于严厉的指控或判决。同样地,处罚期间的强制义务是为微小目的而不是为恶化其状况(这样有悖于威慑或恢复性司法的目的),因此,如果最终不能很好地尊重权利,就应当认为是一种司法不公。
  (5)第五种司法不公是不能保护和维护潜在的或实际的被害人的权利,这可以以各种方式产生。例如,缺少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警察,也是一种违反权利形式。 拒绝起诉特定种类的犯罪嫌疑人,无论是出于恐惧、偏见,政治操纵,或者腐败,都可以认为是不公。 当陪审团由于恐惧或偏见,固执地拒绝给某人定罪时,自然就发生了不能维护权利的情形。与实体结果可能不公正一样,被害人也可能受到程序不公平对待,这种例子经常发生在强奸案幸存者身上,尤其是那些必须面对其指控的侵害人交叉询问或者被要求提供佐证的人。
  (6)第六种不公情形是那些本来就对被害人不公的法律的存在和实施。让我们继续上一类不公中提出的例子:虽然把公正的天平倾向于被告人时困难比较突出,但被告人的权利常常被认为是更重要的,然而他们对待强奸案幸存者性经历的态度也已经引起人们的担忧。可能有两个理由解释被告人权利的优越性:第一,权利的丧失在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那里表现得尤为突出,例如,自由直接受到威胁;第二,被告人权利的丧失完全属于国家责任问题,而被害人所受到的则主要来自第三方的行为。
  上述六种情形可以称为直接的不公。此外,还可以从中衍生出第七种——非直接的不公,它影响着社会的整体。因欺诈和非法取证得出的判决,腐蚀着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价值(诸如尊重个人权利)赖以存在的基础——合法性。这样,“刑事程序的道德完整性”就受到了侵害。 而且,这还会对已经减弱的法律和命令效力信心产生实际的危害,使得积极协助警察的市民更为寥寥,愿意作有罪判决(甚至在明显“有罪”的时候)的陪审员也更为罕见。这种非直接的不公形式是独立地还是临时地存在,值得讨论。
  本文并不想以完整的年表方式,对所有发生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有关司法不公的讨论理由逐一作出点评。然而,最近发生的一些例子还是有助于说明上述某些种类,并能解释为何进行改革:
  (1)吉尔弗德四人案(The Guildford Four)。保罗•希尔(Paul Hill)、卡洛尔•理查森(Carole Richardson)、 杰勒德•孔仁(Gerard Conlon) 和帕特里克•阿姆斯壮(Patrick Armstrong)四人因代表爱尔兰共和军(IRA)在吉尔弗德(Guildford)和沃尔威治(Woolwich)两地制造公共爆炸而被判罪。虽然事实上其他等待审判的IRA被告人已经宣称对此事负责,对该判决的上诉还是被否决了。然而,其他最后收集的新证据(包括不在场证据和身体状况)使得内政部命令进一步调查,并把该案提交上诉法院。后来发现萨里(Surrey)警察所负责该案的侦查人员曾经伪造供述(尤其是阿姆斯壮的陈述)和压制可能的辩解证据,检察长决定不再支持有罪判决,于是该判决于1989年被撤销。这个结果立即促使法院对马圭尔等七人案(Maguire Seven)进行审查。在该案中,杰勒德•孔仁(吉尔弗德四人案的被告人之一)对警察供述说,他的阿姨——圣安妮•马圭尔(Anne Maguire)曾经教他制造炸弹,嫌疑首先就落到了这位马圭尔主妇身上。警察搜查了她的房间,而且法院主要根据法庭鉴定显示房间中有硝化甘油痕迹的事实,作出了有罪判决。上诉法院参考了1990年的案例,勉强地推翻了这个判决,因为还存在第三者在房间里留下痕迹并引起无辜者受牵连的可能性(在本案中,证据未进行披露也是重大的反常做法)。但是,梅(May)爵士调查的中期报告和第二次报告 对马圭尔案提出了更实际的疑问——是否法庭鉴定结果必然能当作证明制作炸药的决定性证据?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