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变革的动力
出于大量声名狼藉的司法误判被曝光的公共和政治忧虑,政府委任了皇家刑事司法委员会,它于1993年发表报告(参看McConville and Bridges 1994)。该委员会建议严格限制最近法院扩展的控方展示义务,并对被告人增设展示其答辩内容的新义务(通常而言是在审前)。这个建议与人们对整个审前展示问题的兴趣骤增是相呼应的,因此政府也在皇家委员会要求进一步发展该制度的咨询案中提出了自己的一系列建议(内政部,1995)。
咨询案提出了对当前有关展示的法律规定的许多批评意见。咨询案认为,法律一方面要求控方进行实质性的展示,另一方面只要求辩方作最低程度的展示,显然是有失均衡的。展示未使用材料的控方义务,被称为是加诸于警控方当局的包袱,因为他们不得不搜寻一大堆材料来确定应当展示什么。咨询案还认为,辩方会要求控方大规模地展示警方案卷中的材料,以期通过“审前调查”(fishing expedition),从中发现一些构成答辩的理由。他们担心,要求展示信息有时会迫使检察机关进退维谷——要么违背公共利益,要么放弃原本可行的起诉。最后,咨询案表示,允许辩方将其辩词保留到庭审之日是一个糟糕的司法惯例,因为这意味着法官和双方当事人进入庭审之时,对争议什么问题还是一片惘然。
在皇家刑事司法委员会早期提出的建议基础上,咨询案最后提出了一个双方相互展示的制度。这些建议很快变成了立法,但没能获得各方的支持。起草针对皇家刑事司法委员会报告异议书的詹德(Zander)教授,也对强制辩方向控方提供信息之类的建议持反对意见,并称这些建议会削弱被告人专心致力于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人权组织JUSTICE认为,减轻控方的展示义务会使辩方可得到的相关证据大大减少,并有导致司法误判的风险(JUSTICE 1995)。最后,还有人认为,所提议的制度只将注意力集中于双方职业律师开展的工作,而忽视了被告人的存在,被告人可能会因该制度实行不当而深受损害(Leng 1995)。
七、《1996年刑事诉讼与侦查法》
《1996年刑事诉讼与侦查法》设立了一个全新的关于展示的法律制度,增补了一个指导侦查行为的《实施细则》(Code of Practice)。在开始的三年,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和评论家对该法的实施都表达了相当大的疑虑。为了减少这些疑虑,政府采取了两项措施:其一是授权对展示制度进行研究,目前业已完成(Plotnikoff and Wolfson 2001);其二是由总检察长发布指导方针。这些措施被誉为“厘清”了刑事诉讼中各方的展示责任。但是,接下去我们可以看到,指导方针在现实中还会面临诸如责任方面的重大修改。
这项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在审前冻结争点(the issues in dispute),提高司法效率;或通过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或者控方撤消指控,促进案件尽早得到处置;促使辩方及早展示,以便可以进行调查,避免突袭辩护;确保被告人获得所有控方掌握的可能有助于辩护的材料。
该制度一个特别重要的特色是《实施细则》。该条例不属于《1996年刑事诉讼与侦查法》的组成部分,而是由内政大臣根据该法授权制定的。该条例的基本理论是,如果根本不能得到未使用材料,让检察官承担展示未使用材料的义务也将是徒劳的。因此,该条例使警察和其他调查者承担如下责任:开展所有合理的调查;以各种方法记录证据;保存证据并在需要时向检察官展示所保存的任何材料。
侦查者应当进行各种合理的调查(reasonable lines of inquiry),这个要求对警察的侦查行为提出了重大挑战。侦查工作的研究和案例分析已经表明,一旦警察已经认定一名嫌疑犯,他就会有一种趋势,即只收集证明其犯罪嫌疑的证据而忽视其他可能的假设,并会对这些证实这种假设应采取的调查方法视而不见(McConville et al., 1991)。结果是,那些可能表明犯罪另有其人的证据,或者被告人可能作为辩护根据使用的证据,警察都不会按照既定规则进行收集。要求进行各种合理调查的新义务,旨在促进发现和收集那些可能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至于所创设的义务是否有如此作用,可能还不好说。条例并未规定违反义务的制裁措施,而且,立法在改变根深蒂固的警察惯例和做法方面也并不成功。因此,该义务仅适用于合理的调查,在警方已经确定嫌疑犯并收集了大量不利于他的证据的时候,再浪费宝贵的资源去调查另一种可能的假设,这很容易让人觉得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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