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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交换与证据展示

  在那些由刑事法庭(the Crown Court)的法官和陪审团审理的大多数严重案件中,只有从地方治安法院移送到刑事法庭的案件才有必要展示指控证据(Murphy et al., 2001, 第7、第8段)。展示证据包括所有证人陈述的书面证言以及控方企图在法庭上引证的其他证据。
  对那些选择在地方治安法院受审的不太严重的案件,控方必须展示其掌握的证据,但可以选择是提供证据的全部复印件还是摘要。对可以在治安法院受审的最轻微的案件,控方就没有在审判前展示证据的义务。高等法院认为,上述规则既不违背自然正义的普通法原则,也不违背《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公平审判的权利,因为指控证据必然会在审理中展示,对于辩护受到未告知控方证据不利影响的任何案件,法院都有权延期审理(R. v. Stratford Justices ex parte Imbert )。尽管有此决议,但司空见惯的情况是,不预先告知辩方指控证据可能会阻碍公平审判。所以,尽管法律没有规定,王室检察院通常情形下也是采取展示的做法,至少要展示指控证据的摘要。
  在不太严重的案件中,仅仅展示证据摘要的措施是有效率的,可以避免浪费的重复的案牍工作。然而,摘要本身可能会对诉讼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辩方律师为其当事人提供咨询,问其是否选择作有罪答辩时,更加依赖于该摘要。因此,指望控方通过提供摘要来履行展示义务,就等于对准备该摘要者的公平和胜任寄予相当大的信任。有证据表明这样的信任是一种误导。尽管摘要是由王室检察院提供的,但王室检察院依赖警方在侦查终结时准备的摘要也是很正常的事情。研究表明,侦查不是简单的收集证据,而是涉及组合与构建证据的活动。指控证据作为整体而言肯定是有偏向的,它会过分强调与控方假设相一致的证据,而忽视或低估另一方面的证据(Mcconvile et al., 1991, Sanders 1987)。在对证据结论的目的进行选择、阐释和描述的过程中,还可能会扩大这一趋势。在有关警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摘要中,可以发现其中充斥着不精确性、不完整性和不公平性(Baldwin and Bedward, 1991)。
  现在,总检察长已经对在轻微案件中仅仅展示证据摘要的做法提出了批评。根据新的指导方针,现在要求在那些依赖指控意见的简易审中,检察官应当向辩方提供所有的证据,并允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充分的时间考虑证据(Attorney General 2001, paras.43)。方针只适用于将要进行庭审的阶段,也就是被告人已表示作无罪答辩之后。这显然会增强审判的公平性。然而,有的批评意见认为误导性摘要可能会对案件运作方式产生很大的影响,并可能导致那些私下认为自己无罪的被告人在审理中作出有罪答辩,方针对此并不赞同。
  三、未使用材料的展示——普通法上的发展
  在最近的二十几年来,控方展示“未使用”材料(“unused”material)的义务有了重大的发展。“未使用”材料是指在侦查阶段已经收集但没有作为指控被告人证据提出的材料。例如,在犯罪现场收集的与任何犯罪嫌疑人都不相符的指纹,对出现在犯罪现场但声称没有目睹罪犯的人进行的询问,都可以成为未使用材料。尽管未使用材料通常价值甚微,但随着发现未使用材料中包含重要证据的案件增多,未使用材料的重大意义显然一直被忽视。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一些这样的案件中,控方为避免可能放纵被告人的危险,蓄意地隐匿了某些重要的证据。
  在施德方•克斯科(Stefan Kiszko)案件就是一个重要未使用证据未被展示的例子。施德方•克斯科在1976年被判谋杀一名11岁女孩,指控这位有12年精神病史的被告人的主要证据,是他的有罪供述(但他后来在法庭上又否认了供述)。直到1991年,发现了警察保存的一项证据——那名女孩粘有精液的内衣上含有精子,才撤销了对他的定罪。该证据确定性地证明了克斯科不可能是杀人犯,因为当时他正患有生理疾病,不可能产生精子(Niblett 1997,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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