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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的现实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为核心和代表的第一代领导人,在建国初期虽则有过一些建设革命法制的举措,但总体上说来,是忽视、轻视法和法制的,直至后来自毁法制。就毛泽东本人而言,作为一代伟人,他创造过非凡的业绩,千古不朽……但建国后,特别是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以后,他在掌权与治国方略上有严重失误。他藐视法治,以致酿成天下大乱。” 可以说,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同志在对付违法犯罪方面,更多的是依靠刑事政策,而非法律。正如毛泽东主席在1958年8月北戴河举行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所说:“法律这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大跃进以来,都搞生产,大鸣大放大字报,就没有时间犯法了。对付盗窃犯不靠群众不行。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养成习惯。军队靠军法治人治不了,实际上是1400人的大会(指中央军委扩大会议——引者注)治了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文谁记得住?宪法是我参加制订的,我也记不得。”“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 可以说,在毛主席时代,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离中国人民尚远,通过群众运动的方式来打击犯罪是当时的主要做法。
  “至于邓小平,在他第三次复出之后,吸取了前人的教训,在废墟上重建和振兴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取得了超越前人的巨大成就,为党和国家走上依法治国的轨道,奠定了初步基础。但毕竟由于中国法治的实践时间很短,他还来不及跨越法治发达国家所经历的几百年的历程。” 在第二代领导集体中,刑事政策依然是我党打击犯罪的重要举措。邓小平等同志对一些刑事政策的制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以1982年的严打决策为例:当时对于要不要搞“严打”认识不完全一致,有的同志担心出现新的冤假错案。在这种情况下,邓小平于1983年7月19日在北戴河同当时的公安部长刘复之谈话,尖锐地指出:“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几年过去了,这股风不仅没有压下去,反而发展了。原因在哪里?主要是下不了手,对犯罪分子打击不严、不快、判得很轻。对经济犯罪活动是这样,对抢劫、杀人等犯罪活动也是这样。”“为什么不可以组织一次、二次、三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战役?”“现在是非常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得住。搞得不痛不痒,不得人心。” 在这种背景下,同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提出从现在起,在3年内组织3个战役。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至此,严打的刑事政策正式形成并取得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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