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描述性商标
在1998年一个申请者向OHIM提交了把词的组合BABY.DRY(婴儿.干爽)注册为婴儿尿布的CTM的申请。OHIM拒绝注册此描述性商标因为这个词的组合描述了此产品的“潜在”目的是“保持婴儿干爽”.但欧洲法院不以为然,这个案子在ECJ(欧洲法庭)上诉中,法庭认为条例之所以禁止把纯粹描述性符号或标志注册为商标是因为它们与被描述的商品或服务通常没有区别,因此不能满足商标应具有的区别性和显著性。法庭进一步认为判定词的组合需要遵守以下步骤的指导:
(1) 它是否满足条例的第4条?
(2) 从顾客的角度,它是否“可能或在某一本质特征的方面与商品或服务类别的通常用途相区别”?
(3) 它是否是通常用来表示商品或服务或本质特征的种类、质量、数量等?
在经过以上的步骤后,ECJ认为类似BABY.DRY的词组是一种英文句法上不恰当并列,并非说英语的人在表达“保持婴儿干爽的时候”的通常语言,因而它是词汇的创作。如果它们满足第4条的要求,就不能根据条例的7条(1)(d)项拒绝它们的注册。
如果一个词的组合包括一个描述性词和一个非描述性词,它有可能被注册。如丝织品的商标“DUBOSILK”不能被认为是描述性的。因为“SILK”(丝绸)是描述性的,通用的,而“DUBO”是一个创造词。一个相反的例子也由ECJ提供,保险服务的商标“COMPANYLINE”的申请被OHIM拒绝。当上诉至ECJ时,它认为这两个词“company”(公司)和“line”(领域)是两个一般名词,表示一种行业,这种组合不具有显著性,因此ECJ支持了OHIM的决定。
2、 ELLOS 诉OHIM的案例
在“ELLOS”案例中,一个以ELLOS作为“服装、鞋袜、头饰或邮购服务的”CTM申请被OHIM拒绝了。拒绝注册的根据是因为ELLOS在西班牙语中的含义是“男性”。相应的,法庭引用第40/94号条例的第7(1)(c)条,同时结合第7(2)条“即使只是在共同体部分国家中具有不能注册性,第一段也适用”,也就是说一个西班牙语商标如果在西班牙被认为是通用词或具描述性,在其他欧共体国家即使不具该特征也不能注册为CTM.在法庭的处理结果中(判决中),它提出商标的描述性是指注册的符号与相应的商品或服务相关联而这一关联符合这部分产品或服务的消费对象的想法。在这个案例中,目标公众会是共同体内讲西班牙语的顾客群体而这些顾客的想法会认为“ELLOS”可能会指明这些商品的目的是提供给男性消费者. 该符号将申请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类型之间建立起特殊而直接的联系。因此 “ELLOS”这个词的涵义与男性‘服装、鞋袜、头饰’之间的联系明显的符合第7(1)(c)和第7(2)设定的禁止条件.该案表明,一商标在共同体的某部分不具有显著性即视为在整个共同体内不具有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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