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在东南亚地区投资的政治风险及其法律应对——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例

  3.合格投资的项目
  从某种意义上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本身就是国家的投资政策,审批机构通过对保险申请的批准或拒绝反映国家对投资流向的鼓励或限制、禁止的政策态度。合格的投资项目必须是符合我国海外投资政策的投资项目,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已有的相关投资法规和政策,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承保的投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海外投资必须符合我国的利益;②海外投资应得到了东道国的批准,并且要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③该东道国与我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或者与我国有着较好的外交关系;④一般只限于新的海外投资。
  4.合格投资的形式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所承保的投资形式应当尽量广泛以利于充分发挥制度功效。我国保险的投资类型应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物权;股票、股份;债权、债券或具有经济价值的请求权;版权、工业产权、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商名、商誉;依海外投资所在地国家法律或法律允许的根据合同赋予的特权。
  5.合格的投资者
  考虑到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政策目的和我国特殊的政治格局,笔者认为合格投资者应且仅应包括以下三类:①中国公民,指根据我国法律取得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包括大陆自然人,海外华侨与海外产业继承者,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香港、澳门自然人、台湾省自然人;②依我国法律设立的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包括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和营利或非营利的公司、企业、合伙或其他社团,并且其资产主要属于中国公民、法人、合伙或其他社团所有。这里的“主要”是指拥有资产的全部或51%以上的股权;③依外国法设立的外国公司、合伙、社团,其资产的全部或至少95%为中国公民、公司、合伙或社团所有的,也可向我国政府主办的承保机构投保。这样规定便于中国避开国际索赔中当事人不合格的障碍。
  6.合格的东道国。
  合格东道国的认定首先应当起到指导投资流向,避免盲目对外投资的作用,同时确定适度的合格东道国条件是控制风险和海外投资保险发展规模的重要措施。合格东道国的条件应当以控制风险为目的随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不断成熟慢慢放开。目前阶段,笔者认为可以将合格东道国的条件限于:①与我国政府签订有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双边条约;②该国奉行开放的经济政策并具有较完善的法制结构;③政治风险程度适中,此项可以参照国际权威的评估标准(如上文提到的BERI报告等)进行确定。
  7.保险费、保险期限、保险金。
  保险费率应由保险公司根据承保的行业、险别及范围的不同而科学制订。对于保险期限,我国应大致确定在10-20年,具体期限应根据投资的种类,性质及承保险别的不同而确定,根据需要还可以适当延长。至于保险金,我国应与美、日、德三国一样只承担被保险人损失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我国宜确定在90%-95%左右。
  结 语
  东南亚地区各国一直是我国对外投资的主要流向地,随着我国对外投资力度地加大,东南亚地区必将成为我国海外投资的集中地之一。与此同时,东南亚地区特殊的政治格局和政治环境使我国投资者在该地区的投资经常陷入一种危机状态,承受着极大的政治风险。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对东南亚地区政治风险已是当务之急。因此,我国应当充分借鉴并引入国际通行的海外投资保护制度,针对东南亚地区潜在的特殊政治风险,结合我国实际,尽快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充分利用我国与东南亚各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介入我国投资者和投资东道国之间的投资纠纷,以恰当的方式间接实施投资外交保护,以国家公力有效应对我国在东南亚地区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顺利开展。(全文完)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