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在东南亚地区投资的政治风险及其法律应对——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例

  从实质上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保证”,或称“国家保证”,具有与一般民间保险显然不同的特征:①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人是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政府承保机构与民间保险公司不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②海外投资保险的被保险人,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私人直接投资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可作为被保险人。一般来说,作为保险对象的海外投资不仅须经东道国批准,而且还必须对资本输出国经济有利;③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范围仅限于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征收险、外汇险、战争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④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防范于未然,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⑤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后,取得代位权,有权向东道国要求赔偿。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制度价值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应对对外投资的政治风险应运而生的一项独特的法律制度,在保护国家对外投资,鼓励国际资本的流动等方面有其独特的制度价值: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首要的也是最直接的价值当然在于分散或者转移投资者对外投资的政治风险。这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创立的初衷,也是其最直接、最根本的效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保险制度构造,它本身当然具有分散、转移保险风险的作用,不同的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主要是通过政府吸收投资风险而不是投资者之间互担风险的渠道来应对投资政治风险的。
  另外,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还具有对外投资的间接外交保护作用,同时该制度的存在避免了容易引发国家冲突的直接外交保护的发生。投保范围内的风险发生后,其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并取得代位权,有权向东道国要求赔偿,由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保险人带有很强的政府属性,因此保险人对外索赔的过程其实也就是投资者所属国通过一种法律的程序间接进行投资外交保护的过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存在实现了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转化,但同时又避免把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纠纷提高或扩大到国与国的水平进行解决,这样不仅有利于投资纠纷的解决,而且减少了国与国之间面对面的冲突。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创立实现了投资保护由直接外交保护方式到间接外交保护方式的转化。
  其次,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还具有投资政策导向的作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助于我国对外投资的管理与引导,减少海外国有资产的流失。在办理海外投资保险的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控制保险人对投资保险申请的审查与批准,可以间接地限制一些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海外投资,并使海外投资的主体、方向及流向等尽可能地体现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战略要求。
   具体到我国来讲,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还有利于转变利用外资只能在境内的传统观念,克服重引进外商投资轻输出本国资本、重对外贸易而轻对外投资的错误指导思想,提高我国的国际经济合作水平,有利于更好地实施国家提出的“走出去”的开放战略。
   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设计理念与具体运作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设计理念——与一般财产制度相比较
   从制度属性上来讲,海外投资保险脱胎于一般的财产保险制度,因此其本质仍然是一种保险制度,与普通财产保险制度一样,该制度的目的在于利用保险的一般原理分散、转移保险范围内的保险风险。但是海外保险制度的设计理念与一般的财产保险制度的运作原理并不相同。在存在侵害人的情况下,一般财产保险制度下,保险人进行赔付后,通过一种“私—私”的民事程序进行求偿,而前者则是通过一种“公—公”的间接投资外交保护的方式进行求偿,从这个意义上看,一般保险制度是一种债权让与的法律设计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则是一种引入公力救济、间接进行投资外交保护的制度设计;在不存在侵害人或者无法求偿的情况下,后者根本在于通过保险人(保险公司)的金融运作过程将风险分散给所有的保险人,而前者作为一种政策性保险,更多的是国家以最后风险承担者的方式吸收承担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原因在于其保险费率很低)。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其实是一种海外投资的间接外交保护加投资政治风险的国家吸收机制的公私结合的二元双层制度设计,其核心理念在于通过保险代位权实现对海外投资的间接外交保护,在无法取得赔偿的情况下自行吸收投资政治风险。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