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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兼及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的拒绝履行的表示,使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合理的履约期待落空,破坏了其合理预期。在这种情况下,预期违约制度就赋予另一方一种选择权,可以接受对方的预期拒绝履行表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主张对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得以行使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等在内的全面的违约救济权。也可以不顾对方的拒绝履行表示,等待合同履行期届至后,追究对方的实际违约责任。但这种期待必须在商业的合理限度内。另外,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均可根据预期违约制度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预期履行不能及其救济方式
  预期履行不能能否成为预期违约的原因事实在英国法上并不明确,美国《统
  一商法典》第2-609条对此作了详细表述,“任何一方具有合理依据认为对方不能正常履约时,有权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对方提供正常履行的适当保证。”预期履行不能实质上是一方根据客观情况对另一方的履约可能性作的主观判断,这种判断只要具有商业的合理性就可以行使预期违约制度赋予的权利。判断是否具有合理性,也是适用商业标准。一般认为在一下几种情况下可以认为一方的怀疑是合理的:(1)另一方的经济状况不佳,如订约后财产明显减少,可能没有履约能力;(2)另一方的商业信誉不佳,令人担忧。(3)在准备履约及履约的过程中的行为或实际情况表明该当事人有不能履约的危险。甚至可以是另外一件与本合同无法律关联的事项,即承认交叉违约。
  预期履行不能使得一方的履约期待处于危险状态,这种合理期待失去稳定性,预期违约制度其两个权利予以救济,一是要求对方提供正常履约的担保权,二是,在对方提供合理担保前的中止履行权。而且如果对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为30天)提供适当担保便构成预期拒绝履行,从而使得一方可以形式预期拒绝履行下的救济权。
  (四)预期违约制度的价值
  预期违约制度的直接价值就是充分保护了合同当事人合理的履约期待权,在一方的履约期待落空或发生期待危险时给予救济。进一步分析,预期违约制度还有更深层次的价值:(1)及时解决纠纷功能。一方预期拒绝履行或预期履行不能预示在合同义务履行期届至时必然会发生纠纷,预期违约制度通过认定预期的违约,使得另一方得以及时行使违约救济权,不仅对另一方比较公平,而且可以及时解决双方的纠纷,这时解决纠纷的成本也比较低。(2)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功能。一方接受了对方的预期违约表示行使救济权的同时就负有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义务,这有利于防止损失的扩大。使得双方的损失降到最低(3)鼓励有效率违约。一方违约的收益大于其违约的成本,而且不对对方和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失(对合同对方给予了充分救济)就是帕累托更优意义上的违约 预期违约制度及时地了解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一方实现其有效率违约的目的。
  二、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分析
  大陆法认为,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有一种对价关系,即在合同中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这就形成了合同债务的关联性。 一方如果违约,没有履行对另一方的债务,那么另一方就产生一种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他对对方的所负的债务。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是在后履行一方有不能对待履行之虞时,法律出于公平的考虑,避免先履行一方蒙受损害而特别赋予先履行一方的对抗先履行义务的抗辩权。与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相对应,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所特有的。法国民法典第1613条规定:“如买卖成立后,买受人陷于破产或处于无清偿能力致使出卖人有丧失价金之虞时,即使出卖人曾同意延期支付,出卖人亦不负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但买受人提供到期支付的保证者,不在此限。”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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