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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人法对自生性的追求及其实现

现代商人法对自生性的追求及其实现


李寿双


【摘要】现代商人法的诞生是20世纪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现代商人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的出现本身就是国际商事实践中对法律自生性追求的结果;反过来现代商人法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一直在努力追求一种体系上的自生性从而满足国际商业的需要。而现代商人法自生性的实现则是通过民族国家和国家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普遍尊重以及灵活自由的国际商事仲裁机制的广泛采用最终完成的。对这一趋势的把握和对这一过程的揭示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国际贸易法的演变过程和未来前景。
【关键词】商人法 现代商人法 自生性 当事人意思自治 国际商事仲裁
【全文】
  “我们正在开始重新发现商法的国际性,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这个发展圈子
  已经完成。各地商法的发展总趋势是摆脱国内法的限制,朝着国际贸易法这个普
  遍性和国际性的概念发展。”
  —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之父)
  “没有法律的合同通过没有法律的仲裁裁决预以执行。”
  —泰龙(国际商会仲裁院前院长)
  前 言
  现代商人法的发展史本身可以说就是一个追求法律 自生性的历史。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们发现纷立且歧异的各国国内法非但不能很好的保障商人的利益而且使得国际商事关系经常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甚至连法律语词在各国法院都会做出不同的解释从而挫败商人们最初的商业目的。于是对法律(或游戏规则)自生性的需求首先从商事实践中产生了,它激发了由传统商人法向现代商人法转化的历史过程,孕育了现代商人法的诞生,同时也注定了现代商人法的品格及使命很大程度就在于对法律自生性的追求。现代商人法渊源中对综合性法语词的采用就是现代商人法追求自生性努力的一个重要部分和具有典型意义的缩影。现代商人法自生性的实现则是建立在合同自由和承认商事仲裁裁决这两项孪生原则的基础上。前一项原则可以使当事人尽可能地制定出自我调整的合同;后一项原则使得他们将合同争议提交他们自己选择的法院解决。从这个意义上可以借用泰龙院长的警句表述为:没有法律的合同通过没有法律的仲裁裁决预以执行。现代商人法对法律自生性追求和实现的过程也正是它产生、演变与发展过程的另一个角度的展示,对现代商人法这种倾向性特征的表述和把握是我们了解国际商法和所谓的国际贸易法的渊源流变和内在属性的一条必经之路。
  一
  现代商人法及其对法律自生性的追求
  一、商人法与现代商人法的诞生
  所谓商人法(Lex Mercatoria或Law Merchant),根据《牛津法律大词典》的解释,是指产生于中世纪西欧商人中间,调整他们彼此间关系的一系列习惯和法律。 通常是指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各国商人在实践中所共同认可并遵守的、统一规范商事交易活动的某些习惯和规则。
  商人法的最初渊源可以追溯到地中海地区最早发展起来的沿海贸易和商业实践是依赖于非常古老的贸易习惯。公元前2或3世纪时,在作为当时海上贸易中心的罗得岛地区就发展起来了罗得岛法(Lex Rhodi),这是商人法的最早雏形。学界对商人法的诞生发展的起因做过多种解释, 但是在笔者看来商人法的产生或者至少其后续存在的原因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商事关系的现代商业社会背景与民法产生的传统社会基础之间冲突与紧张关系的带有进化论意义上的宿命色彩的必然结果。以逻辑为中心的、体系化的、复杂的、唯理性的民法与商事关系的谋而不合以及以问题为中心的、非逻辑化的、灵活的、唯用性的商法与商事关系的不谋而合的双重反差反映了商人法的特殊价值也决定了商人法产生和存在的某种不以学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性。因此可以说传统商人法产生本身也是商人创设一种独立于传统民事法律而专用于(tailored)商事领域和商事关系的游戏规则努力和追求的历史产物,是商人法追求法律自生性的原始冲动第一次试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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