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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关系中的合同相对性困境与释解——民商分立与比较法视角的解读

  当然,与此同时,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商人法即使仅仅对于解决商事领域的问题来讲也远不是完美的,或者至少商人法无法达到一种体系上的自足性。商人法的属性是私法,它仍然需要在很大程度上借助于传统的民事法律建构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法律框架对基本法律关系的调整与解释。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附于博大精深的民法体系之上的一种异化物,它虽然在很多方面突破了传统民法上的基本制度甚至是基本原则,但是仍然需要吸取民法机体的养分,借助于民法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理。借用歌德的那句诗可以说,在民法的身旁,它再也没有走出民法的荣光。更重要的是,商法虽然拥有很多独特的法词汇和法语言,但是商法分析的基本词汇和法语仍然是民法的(从本文的以上部分就足以看出这一点)。正如一个没有独立语言的民族无法真正建立正真的民族属性一样,一个没有独特法律语言的法律体系同样也是无法自足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来看,商人法和商人法方法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但是,商人法和传统民法之间并不仅仅是一种对立或依附的关系,相反,在笔者看来民法和商法完全可以达到一种共生状态,或者他们实质上原本就是一种共生的关系,民法和商法的互补,而不是纯粹的商法在民法体系的争取独立自由的革命似的斗争,更能够促进民法和商法的共同繁荣,也更有利于我们用一种商人法的思维和方法灵活地解决商事问题。
  
【注释】  之所以说“又一次”,原因在于传统民法下的债的相对性原则或合同相对性原则随着社会的日益商业化已经在多个领域多次显示出了其内在的局限性。
尹田:《论涉他契约》,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第47—48页;叶金强:《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4期,第69—79页。
Michael H.Whincup, Contract Law and Practice, Kluwer Law and Textion Publishers, 1992, pp.65-68.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台北1991年版,第103页。
沈达明:《英美合同法引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205页;董安生:《英国商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75页。
Tweddce V.Atkinson(1861)B& 393.398,cromntion法官。
王利明:《论合同相对性》,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第63—73页。
下文将主要采用“合同相对性”来对这一原则进行表述,但与这一表达较“债的相对性原则”是否更优无关,原因在于本文讨论的主题是一种合同关系。
如王利明先生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是由合同的本质特征及合同自由原则决定的,合同债权的相对性与物权的绝对性原理,不仅确立了债权与物权的一项区分标准,而且形成了债权法与物权法的一些重要规则。合同债权的相对 性与物权的绝对性,决定了侵权行为法的内容、体系及与合同法的根本区别。否定合同相对性将对民法的内在体系构成威胁。”王利明:《统一合同法制定过程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载《政法论坛》1996年第4 期。
对于商业实践中为什么需要赋予买方独立请求权的问题,限于篇幅本文不再展开论述,相关问题请参见:郭瑜:《提单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3页;杨良宜:《提单及其托付凭证》,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版,第260页;陈晶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涉他性的法律研究》,载《社会科学》,200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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